海关六类特殊监管区将整合为“综合保税区”

2012-11-3 10:34:00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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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1月2日讯 记者蔡岩红来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今天的消息:6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将逐步整合为“综合保税区”;不符合要求的特殊监管区,将由海关总署报请国务院予以撤销。

  上述消息来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总量控制。坚持按需设立,适度控制增量,整合优化存量。

  据了解,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二十多年来,特殊监管区域在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扩大对外贸易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发展中也存在种类过多、功能单一、重申请设立轻建设发展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意见》明确要求整合特殊监管区域类型,完善政策和功能,强化监管和服务。

  《意见》明确了设立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强调要注重质量,提升效益。

  《意见》要求,稳步推进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整合现有类型,在基本不突破原规划面积的前提下,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新设立的特殊监管区域,原则上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

  特殊监管区域实行总量控制,坚持按需设立,适度控制增量,整合优化存量。科学确定特殊监管区域设立条件和验收标准,优化审核程序,依法严格把关。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意见》还特别提出,健全退出机制。要求及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特殊监管区域首期验收土地面积比例和验收期限;超过验收期限尚未验收或验收后土地利用率低、运行效益差的,由海关总署责令整改;在规定期限尚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由海关总署报请国务院批准予以撤销或核减规划面积。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名词解释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基本特征:一是都需要经过国务院审批,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同时享受所在地区国家赋予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都具备保税功能,即对区内的货物实施保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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