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误货”需全额赔偿吗?

2012-1-13 10:17: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吴女士 15855****** 
    我是一家公司的工作人员,2011年12月接到浙江客户的一笔订单,为非洲一个国家的机构生产门牌等标牌,标牌文字是葡萄牙文。
    标牌制好后我在网上找到了新邦物流公司,准备委托这家物流公司帮我公司发货。电话中对方向我承诺可以帮我公司发货。
    2011年12月4日,我将货物运到新邦物流公司,由于时间仓促,遂口头约定货物12月7日送达浙江。
    谁料1月12日,浙江客户打电话给我,质问货物为何迟迟没到。我打电话给新邦物流公司,才知道货物还在路上,随后物流公司承诺在12日11点将货物送达,然后又承诺下午4点一准到。
    由于浙江客户急着发货,导致这批货最终没能及时装箱运往非洲。
    客户理所当然提出退单,现在这批价值15000元的货物积压在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只愿意赔偿我5000元,还不够我们的生产成本。
    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物流公司全额赔偿?
    ■记者调查
    新邦物流公司合肥派送部工作人员谢标表示,确实因为物流公司的原因,导致这批货物没有及时送达,给吴女士公司造成了损失。由于赔偿额度没有规定,经过公司协商,决定赔偿吴女士所在公司5000元。
    安徽省消协的观点是,物流公司延误投递物品,不仅应当免除本次运费,而且因延误投递而造成其他损失的,快递服务企业还应当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12348法律咨询热线律师表示,由于双方仅仅是口头协定,所以举证有点麻烦。不过只要能证实物流公司没有履行到职责,从而导致吴女士所在公司损失了15000元,就可以要求全额赔偿。
    本报记者 周勇 整理
点评此文章 / 写评论得积分!+ 我要点评
  • 暂无评论 + 登录后点评
  • Copyright © 2006-2020 56885.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访问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