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物流公司因货物受损被起诉 仅赔偿500元

2012-1-10 22:32: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价值1.6万元地板为何仅获赔500元 
  法院:双方有约定未保价货物若损失最高赔偿不超过500元
  本报讯 (记者 李广军)上海某公司一车价值不菲的复合地板在托运途中被雨淋湿受损,收货人拒绝收货,为此,这家上海公司将湖南某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记者昨日从长沙市中院获悉,雨花区法院一审判决某物流公司赔偿上海公司货物损失费500元,该院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上海某公司将一批货物送到湖南某物流公司,委托其将货物发到娄底,并由工作人员填写了托运凭证。这批货是强化复合地板,托运费250元。上海某公司办理了委托手续后,未购买保险。其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雨淋湿,严重受损,收货人以货物受损为由拒收整批货物。为此,上海某公司表示,这车货价值16000余元,多次要求物流公司赔偿,物流公司则以委托的货物没有买保险为由拒绝赔偿。去年4月,上海某公司将湖南物流公司告上了法庭。
  雨花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认为,作为货运合同的承运人,湖南某物流公司对货物的损毁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货物的损毁、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上海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货物总价值为16000余元,故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法官表示,根据双方的约定:未保价的按单件运费的2-5倍进行赔偿,单票最高不超过500元赔偿;上海某公司未参加保价,故货物的损失赔偿金应为500元。
  上海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长沙市中院提起上诉称:他们对托运凭证背面的条款并不知情,有关免除或限制物流公司承担责任的条款对其不具有效力,不能免除物流公司的赔偿责任。市中院经二审认为,上海某公司并未参加保价,也未对货物作出声明价值,因此,根据托运凭证正面的特别提示,原审法院认定物流公司应赔偿上海某公司500元并未违反合同和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且托运凭证正面已在特别提示部分载明了上述条款,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托运凭证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上海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点评此文章 / 写评论得积分!+ 我要点评
  • 暂无评论 + 登录后点评
  • Copyright © 2006-2020 56885.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访问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