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货运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再出“杀手锏”
2011-7-28 5:06: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记者近日获悉,河北省治理超限超领导小组向全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治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下发通知,在全省创建货运源头“无双超” 信用企业并实行“黑名单”制度,努力根除源头“双超”的顽疾。 据悉,开展创建货运源头“无双超”信用企业活动,是深化源头治理,督导源头企业落实治超主体责任,建立治超长效机制,继续深入持久、扎实有效的推进治超工作的重要手段,通知要求,到今年底前,要在全省范围内政府公示的货运源头企业中,创建占公示企业总量10%的“无双超”信用企业。
同时,省治超办根据货运源头企业治超主体责任内容,制定了《河北省创建源头“无双超”信用企业标准》。包括货运源头企业治超工作的组织机构、保障措施、治超管理、治超规范等六个方面,各设区市人们政府公示的源头企业首先要对照创建标准进行自检自查,在此基础上向当地市、县运管机构提出创建货运源头“无双超”信用企业申请;当地县级运管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组织人员按照创建标准进行初步验收,对初步验收达标的企业,由市级运管机构验收汇总。省运管局将对各市的总体创建活动进行抽查验收,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对完成“无双超”的信用货运源头企业予以挂牌表彰;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任务没完成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据悉,货运源头治超工作“黑名单”制度是指在源头治超过程中对有“双超”行为的货运源头企业、货物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员信息进行登记、抄报(告)、录入和依法处罚的制度。为加强对货运源头企业、货物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源头装载,严禁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厂上路,实行货运源头治超工作“黑名单”制度无疑是一剂良方。
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企业、车辆和驾驶员将被列入货运源头治超工作“黑名单”:货运源头企业: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未出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的货运源头企业, 三个月内累计达到十辆次及以上的;二、货物运输企业:在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货物运输企业;三、货运车辆和驾驶员:经营性货运车辆及驾驶员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在一年内违规超限超载运输超过3次(含三次)的,列入货运源头治超工作“黑名单”。
通知要求,对存在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货运源头企业、货物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及驾驶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县本级运管机构依据本地查处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抄告的、以及外地市和外省抄告的处罚生效结果录入“双超”行为。市、县运管机构对本辖区的省内货运源头企业、货物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及驾驶人员,根据汇总统计的不良记录情况,列入货运源头治超工作“黑名单”。对非本辖区的省内货物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及驾驶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应定期汇总上报市级运管机构,由其抄告许可所在地市级运管机构。
通知还明确了对列入货运源头企业的处罚办法。
据悉,被列入“黑名单”的货运源头企业,将按照《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属于运管机构行政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物流园区等货运源头企业,在质量信誉考核时,不予年审,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不属于运管机构职权范围的,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治超办,移送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经营许可机关或主管部门在年度审核时,对该货运源头企业不予年审,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接受抄告的主管部门应将处理情况反馈运管机构。对被列入“黑名单”的货物运输企业,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罚。由企业所在地运管机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结合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予以扣分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营运车辆和驾驶员:对被列入“黑名单”的营运车辆或驾驶人员,按照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依法处罚,由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撤销车辆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
据了解,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进行重点考核,连续12个月无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可以移出“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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