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实施 此次治理能否标本兼治?

2011-7-2 10:36: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载货车超限超载使出杀招。《条例》一改以往用罚款作为处罚载货车超限超载的主要手段,转而采取吊销车辆运营证、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方式。这一转变使超限超载的成本剧增,若《条例》执行到位,可对超限超载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并将改变货车市场需求结构,进而影响卡车企业的生产。  
  “既然以后不能再超载了,用户为多拉货必然会选择自重轻的货车。卡车企业生产的超载‘重皮车’将失去市场,并将退出生产序列。当然,这种判断是建立在《条例》执行到位的基础上。”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谭秀卿这样描述《条例》对卡车企业的影响。 
  多家卡车企业人士坦言,《条例》对企业的生产存在一定影响,关键要看《条例》执行情况。若执行到位,产品公告可能会有调整,能改装成超载、超限货车的产品可能会压缩。但如果《条例》执行不到位,超限超载现象依然存在,企业也不可能脱离市场需求生产卖不动的货车。 
  关键看执行 
  “《条例》实施后重点生产的产品,我们还要观察观察。”中国重汽组织宣传部郭化南表示,“中国重汽的产品公告上有3000多种车型,能从各个方面满足用户需求,不会因为《条例》的实施对产品公告大调整。要认真考虑的只是多生产哪部分产品,少生产哪部分产品的问题。这取决于市场和用户的需求。” 
  郭化南表示,企业当然要生产有市场需求的货车。有的用户倾向于购买较为坚固厚实的车,便于在改装厂私自改装成能够超载的车。中国重汽不支持超载,但生产的产品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所以,以往生产的重点集中在坚固厚实的车型上。如果《条例》实施后真的能杜绝超载,这类车的生产肯定要压缩,转而重点生产轻量化的产品。因为在对车货总重设置上限的情况下,自重越轻,能拉的货就越多,用户必然倾向于购买轻量化产品。 
  江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说,以前江淮生产的部分轿运车长度达25米,超过了轿运车长度不超过20米的上限,属超限车。虽然不理解为什么《条例》将轿运车长度设置得这样短,但《条例》一旦实施,江淮肯定会遵照执行,对轿运车的生产进行调整。 
  一家主流卡车企业人士告诉记者,货车超载是普遍现象,上世纪90年代相关部门就说要治理,10多年过去了,没有什么效果。企业要生存,就要生产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并非企业不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而是怕生产出来后卖不掉。” 
  这位人士对记者说,据他了解,很多用户并不愿意超载,企业也不想生产超载超限车,但政府各主管部门治超治了10多年,超载超限成了普遍现象,说明监管措施没什么效果。现在《条例》出台了,业内不少人认为,有可能和过去一样,紧一阵之后又会松下来。所以,今后生产的重点产品该进行怎样调整,仍要观察,关键看《条例》实施后能否达到预期效果。 
  是福不是祸 
  《条例》实施对企业而言是福还是祸?业界普遍认为,《条例》若能执行到位,对企业来说是件好事;若执行不到位,对企业也没有太大负面影响。 
  谭秀卿推测,假如《条例》能遏制超限超载现象,同样多的货物就需要更多的货车来运输。假设现在的货车超载一倍,在不超载的情况下,市场就需要比现有数量多一倍的货车,这必将给卡车企业带来商机。陕汽工程研究院副院长朱林选认同谭秀卿的观点,他表示,即便增加现有的货车运输次数,也至少需要现有数量1.5倍的货车才能满足市场需求。 
  谭秀卿还认为,《条例》若能有效执行,可促进企业产品轻量化技术进步。如果《条例》执行不严格,企业会保持原来的状态生产,生产计划不会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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