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今年七月一日施行

2011-6-21 10:20: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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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充实和细化了公路法所确立的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基本制度,为公路安全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何建中介绍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具有三大亮点。 
   --治理超限:源头、监控、处罚三管齐下 
   车辆违规超限超载运输,大大缩短路桥使用寿命,也严重威胁交通安全。近年来,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联合集中“治超”,取得明显成效,但仍不时出现反弹。为依法治理这一“顽疾”,条例总结近年来的“治超”经验,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加强了源头治理。针对部分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为牟取利益专门生产、改装用于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的问题,条例明确了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法律责任,规定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只能生产、销售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在车辆登记环节,规定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在货运站装载环节,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这些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路面监控网络。规定了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建设管理,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并加强管理,力求使超限检测站点建设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度化;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对违法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和扰乱检测秩序、逃避检测和协助逃避检测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大件货物运输加强了管理,对确需通过公路进行的不可解体的大件货物运输,实行一站式审批制度。 
   三是加大了对超限运输的处罚力度。一直以来,对于超限运输处罚缺少严格的法律规定,不利于有效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为此,条例总结治超工作的经验,对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等运输主体根据非法从事超限运输的数量、频率规定了吊销资质证、责令停业整顿等相对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了法律威慑力。 
   --应对灾害:制定应急预案保障抗灾抢通 
  通过总结近年来应对地震、泥石流、冰冻雨雪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的经验,条例从四个方面对公路突发事件的处置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建立应急队伍,明确应急指挥、救援和保障等有关事项,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二是完善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为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三是规定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等措施。 
   四是将武警交通部队力量纳入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体系。针对近年来武警交通部队在抢通修复公路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的现状,条例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交通部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的抢修任务。 
   --公路养护明确权责避免推诿 
   公路养护对于保持公路完好,保障通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条例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规定了公路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并具体界定了“良好技术状态”的内涵。 
   二是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的养护职责。条例对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对公路的巡查、检测、评定、养护、抢修、维修等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针对目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有关单位不及时修复损毁的公路,出现事故后又互相推诿的问题,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对公路进行巡查,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三是为避免集中开展养护施工作业造成部分路段拥堵,专门规定了相应的措施。要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相邻路段进行集中养护施工作业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必须事先通报相邻的省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统筹安排作业计划,组织绕行引路,避免出现因为集中施工作业而造成的公路拥堵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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