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男子利用假证搞运输骗取财物被诉
2011-5-19 23:36: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如今社会上为了经济利益,采用各种各样的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愈来愈多。日前,青海省大通县检察院移送起诉了一起利用假驾驶证、假车号牌、假行驶证签订货运合同,骗取当事人财物的案件。
2010年12月1日,被告人刘某与其司 -
机丁某驾驶豫N42396号奥龙牌拖挂车从郑州运货至西宁市,刘某便产生利用货运信息部配货后骗取财物的念头。于是对丁某谎称挂车手续不全、驾照不符要求害怕被查为由,通过街头小广告联系制作了假驾驶证、行车证、车牌。12月6日刘某指使丁某持假牌证到西宁市城东区某信息部,通过该信息部介绍与兰新铁路二线中铁五局第三项目部施工队工作人员以陈某的驾驶证和车牌号为豫C-0009的行驶证签订了挖掘机运输合同。当日下午,由该工程部支付一万元运输预付款并派员跟车,刘某将一台小松牌PC220-8型液压挖掘机机装车运走。2010年12月8日,当车行至连霍高速郑州北部服务区时,刘某寻找种种理由停车不走,当晚趁跟车人和丁某在宾馆休息之机,自己驾驶拖车至商丘市夏邑县太平乡一建筑工地,配制钥匙并拆除GPS定位装置后将挖掘机藏匿在该工地。PC220-8小松牌挖掘机价值905597.00元,挖掘机追回已返还失主。
此案中的被告人之所以能够轻松得逞,源于目前在运输行业中,虽然大型物流公司由于安全可靠、运输路线网络化,深得大型企业的信任,但其高额的运费却使一些小型货主望而却步,遂将目光转向私营配货站或个体运输户。而且私营信息部的.从业人员素质低下,对车主的了解仅仅凭车主与信息部签订的运输协议获取的车牌号、车主住址、车主的手机号码,而对这些材料是否真实不去认真核对,疏于防范。同时货主防范意识也比较差,货主对车辆及其车主的了解是通过信息部而来,对信息部过分信赖,对车主提供的车辆行驶证、身份证、驾驶证、联系电话等不仔细核查,不辨真伪,就草草签订托运合同,不注意识别司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的真伪,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因此,信息部和货主在签订运输合同时一定要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警惕,了解合同诈骗手段,通过多种渠道对运货人的身份、证件作全面的查询核实,并进行详细登记,认真辨别相关信息的真伪。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担保、财产抵押,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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