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解读

2011-4-22 15:00: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2011年2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38号令颁布了《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我省境内共有河流493条,通航和规 -

划通航航道总里程2656公里,其中通航里程1439公里。我省的淮河、沙颍河、涡河、沱浍河、丹江、唐白河等河流,与淮河、长江水系相贯通,具有发展水运比较优越的自然条件。我省水路交通事业取得快速发展,沙颍河周口以下、淮河固始望岗以下航道已实现全年通航,并可通江达海。全省开展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库区(水域)达140多座(处)。还有各类渡口527处,渡船680多艘。省内登记营运客船1200多艘。库区水上旅游运输年客运量达100多万人次,渡口年渡运量在2000万人次以上。省际运输船舶4700多艘,运力规模突破300万载重吨,在长江水系14个省(市)中位居前列。全省各类运输企业达130多家,各类船员4万人左右,从业人员10多万人。随着水运事业的发展,水路交通管理工作日益繁重。《办法》的颁布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加快河南水运事业的发展。“十二五”时期,水路交通作为“中原经济区”综合交通的组成部分,建设和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加快航运开发建设力度,提高我省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水平,构建我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有利于保持我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随着省内通航河流的相继复航,库区旅游运输的发展和涉水活动的增多,我省水路交通安全面临的挑战依然严峻。《办法》有针对性地细化了安全管理措施,构建了水上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必将对保持我省水路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三)有利于推动水路交通规范化管理和依法行政。《办法》依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法规,借鉴兄弟省份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形成了一部全面规范水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政府规章,是我省完善水路交通管理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贯彻实施《办法》,对加强水路交通管理法制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概括起来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进一步理顺了水路交通管理体制。《办法》着眼新形势下加强水路交通管理和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进一步明确了水路交通管理的内容和范围,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水路交通管理方面的职能和职责。对消除制约我省水路交通管理发展的体制性因素,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上下协调、齐抓共管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格局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证作用。 

    (二)完善了内河航道及港口管理制度。规范了航道、港口(码头、渡口)建设秩序,明确了政府在航道建设中的职责,完善了航道建设投入机制。对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和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的管理问题作出了规定,强化了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工作。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作出规定,禁止在航道和港口水域从事养殖、种植,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倾倒泥土、沙石、废弃物,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活动。 

    (三)强化了对船舶的管理。要求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请船舶登记和船舶检验。首次规定浮桥承压舟必须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所有权证书。对船舶购置、船舶停泊区域,作出了规定。同时,规定了船舶航行、作业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和航行、作业不得出现的酒后驾驶或作业等八种行为。禁止无船名牌、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 

    (四)规范了对水路运输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水路运输管理的职责,强化对水路货源集中地、过闸(坝)船舶的运输管理。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必须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等。规定了水路运输经营者的水污染防治责任。严禁渔业船舶、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 

    (五)构建了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机制。规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的水路交通管理职责,对过去管理责任不够明晰的浮桥和漂流活动管理进行了明确。强化了水运企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的责任。对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新格局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六)规定了水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对于“超载运输货物、旅客,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禁运、限运的货物的;跨航区、航线运输的;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同时搭载其他乘客;运载机动车辆时,未进行人车分离的”,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夜航或者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的;非客运船舶载客的;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为加强水路交通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手段。 

    三、《办法》解决的三个突出问题 

    (一)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航道建设中的职责,为解决航道建设资金投入不足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持。目前,我省内河航道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省级政府,市、县两级政府投入比重比较小。《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内河水运建设,并根据建设需要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办法》根据航道是国家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的界定,明确规定“航道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为建立长期稳定的建设资金投入渠道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管理责任,为维护我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办法》分别对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履行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进行了区分和细化,明确规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渡口载客船舶、浮桥、水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含渔政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负责非通航水域采沙船(含水上附属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体育运动船艇、漂流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园林区的管理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理区域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从横向上构建了完善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机制。 

    (三)进一步明确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保障方式,为建立稳定、统一的保障途径提供了政策法规层面的支持。目前,全省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有的是纳入财政全供,有的是差额供给,有的是从道路运输费中解决,还有的是自收自支,对履行监管职能带来较大影响。《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为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提供了稳定、统一的保障渠道。 

    四、《办法》明确的两个热点问题 

    (一)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浮桥的管理责任。浮桥渡运是一种新的运输方式,过去在管理上曾出现过争议。2010年12月17日,省政府明确:省交通运输厅为全省浮桥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办法》据此专门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浮桥的安全监督管理,同时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对浮桥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晰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 

    (二)明确了体育部门为漂流的主管部门。漂流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兴的水上运动项目。我省已把漂流列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据此,《办法》明确:“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体育运动船艇、漂流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办法》的两个亮点 

    (一)明确要求“乘客乘坐船舶,应当穿戴救生衣”。这是我省认真分析水上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的原因,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的特点规律,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作出的规定,将有效减少水上交通事故中人员落水伤亡现象。 

    (二)明确要求“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分工在其管理船舶的显著位置喷涂用途标识”。根据船舶管理责任划分,不同种类的船舶分别归属不同部门管理。这一规定有利于相关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管理,消除管理漏洞,也是我省对船舶管理的一个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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