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草案引发的悬念
2011-1-25 19:00: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新会计准则没有考虑到航运租赁的特殊性,ICS对可能增加的会计成本等心存忧虑,不过目前看来航运界只能调整自己来适应这一趋势。
记者 郑佶淳
国际航运商会(ICS)最近有些忧虑,因为国际会计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租赁征求意见稿》的草案,该草案对有关租赁的确认原则、计量方法、列示项目和披露信息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草案第10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一项资产——租赁资产使用权,和一项负债——租金支付义务。根据该草案,由经营主体产生的权利,就是租赁资产使用权,相关的义务,就是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符合概念框架中的资产和负债定义。
该草案要求承租人在其综合收益表中确认:租金支付义务的利息费用、使用权资产的摊销、使用权资产的重估收益或损失、或有租金、期限选择罚款和担保余值重估所导致的当期或前期租金支付义务的变动以及使用权资产的减值损失等项目。简单地讲,该草案规定所有类型的租赁行为都应显示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对此,ICS最近向IASB提交报告,旨在表示其对草案的担忧,并说服IASB修改该草案。ICS认为IASB似乎并不清楚该草案对于船公司将造成的影响。
航运租赁被疏忽
ICS提交的报告认为,在新的会计核算标准下,船舶租赁交易中的期租合同以及类似一次性船舶租赁交易合同不应被直接认为是一般的租赁交易。另外,报告还说明了该草案的新规定中缺少对于“租赁”的定义。正如ICS对外关系总监Simon Bennett表示的:“我们的船东会员组织表示了它们的担忧,一方面是对于在新的会计核算提案中缺少对于租赁的定义,特别是对于船舶程租的定义以及其他类似船舶租赁交易的定义。”
该报告认为,不能把船舶租赁中的程租、期租以及一些其他租赁交易直接定义成普遍意义上的租赁行为的原因是,此类租赁交易的实质为一种运输服务合同。如果IASB真正了解船公司的金融交易,那么就会明白没有必要把船舶期租交易以及类似租赁行为当作普遍意义上的租赁交易被直接反应在企业财务报表上。
为了更好阐述程租以及类似一次性船舶舱位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的不同,该报告举例:船舶舱位的程租或者单程舱位租赁的承租人并不直接拥有该船的管理权。
所以,尽管对于船舶期租合同的承租人来说它们的确或多或少能够介入船舶的船员雇佣行为,但是完全无法掌握船舶的专业操作管理,如船舶维修、保养、航行条例遵守以及船员管理。所以,既然对于租赁标的物几乎没有管理权限,那么类似租赁行为就不能被认为是财产以及债务的增加,也就不应从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出来。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船舶的经营权与管理权上的差异。其实,拥有“经营权”的经营人是一种“身份”,具有这种身份者就是真正有权经营一艘船以承运货物。通俗地讲,谁有权决定与货主约定此船驶往哪个港口、装哪家的货、运到哪个港口,谁就拥有经营权。
然而,经营权并不等于所有权。好比目前中国对于房产的物权概念,你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得到某房屋的使用权或者居住权,但并不意味着你就有了该房屋的产权。那么ICS所担忧的问题可以理解为:租借了一艘船舶的“居住权”或者“使用权”等同于拥有了此船的“产权”吗?
矛盾关键
那么,关键的问题是,如果船公司类似期租的租赁合同被规定要纳入资产负债表,会造成何等的负面影响呢?
首先,ICS提交的报告中提到,如果所有船舶租赁合同都按照该草案中的规范操作的话,其会计核算的繁琐程度以及制作账目的负担会大幅增加,提高了船公司的成本,特别对于那些纯粹从事船舶租赁的航运或者货代企业来说,会计成本会提高很多。
在船舶租赁市场上,很多船公司并不直接进行运输经营,而是专门从事船舶转租并赚取其中的差价,比如在淡季时从冷门国家的船东手中廉价租入舱位或者船舶,然后在旺季时转手高价租出。如果按照该草案,此类企业的资产负债会忽上忽下、或正或负,很难在短时间内维持在固定值,那么其会计核算的成本以及繁琐程度也会骤然提高。
值得一提的是,此类企业或许会被很多人认为只是一种在航运业中“赚取差价”的投机者。其实不然,虽然从表面上来说“赚取差价”为其主营业务,但是其起到的租船市场中的“润滑”功能却无可替代。对船舶租赁市场所造成的“潜在社会效益”远远多于它们赚取的差价。
第二,Bennett指出,如果所有船公司按照该草案实施对其资产负债表的操作,那么其一般的船舶租赁业务将“灾难性地”抹黑它们的资产负债表——其资产负债率会骤然提高,当该数值超过船公司与融资机构之间所约定的上限时,便会形成违约,船公司将面临资金来源被切断的危险。显然不论什么企业要是没了钱,都会面临倒闭。大量个体船公司的违约将影响到整个航运业的基本面,严重拖累海上运输,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
第三,对表外融资形成相当苛刻的限制。不论是否处在航运界,对于一般的金融租赁企业来说,“表外融资”的重要意义应该是不言而喻的。
表外融资受限
表外融资,为“资产负债表外融资”的简称,泛指对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的一切不纳入资产负债表的融资行为。
对于中国的企业而言,随着信贷逐步趋紧,利用租赁方式进行表外融资的需求正在蓬勃兴起。其中最为典型的方式就是售后回租。有业内人士指出金融系租赁公司80%的业务都是售后回租。
对于造船厂、船东和大型船公司来说,售后回租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了。假设,A船公司内部正进行一项“售后回租”项目。根据该公司发布的报告,A船公司将原价值8000万美元、账面净值7000万美元的一艘集装箱货轮资产出售给B银行租赁公司,作价9000万美元,该笔款项将用于在建项目以及偿还银行贷款。与此同时,A船公司与B银行租赁公司签订10年期的船舶租赁合同,租回已出售的该集装箱船并定期向租赁公司缴纳租金。
在船舶资产出售的同时,这部分资产就移出了A船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与此同时,9000万美元的现金流入了表内。原来的资产瞬间变成了大笔的现金,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迅速改善,融资能力也得到了提高。
目前,不仅航运企业,越来越多的其他企业开始发现“售后回租”的好处,相比银行贷款,这一模式融资速度快(一般半个月以内就能到款),规模不小,不仅能盘活企业现有资产,还能切实缓解流动资金压力。
所以,对于除了航运企业的其他企业来说,该草案也将会产生更普遍的影响。资产负债表的变化会影响到企业的税务成本,导致企业风险控制的难度升高以及更多不可预测的成本。若该草案实行,几乎所有被国际会计准则覆盖的国家都要改变其业务操作方式。
金融租赁面临转型
幸运的是,在该草案变为正式准则之前,国际会计准则覆盖范围内的企业仍有两年的缓冲时间来做准备。
其实,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若该草案得以实施,其结果并没有看上去那么可怕。因为IASB仍有很大的余地来修改其他法案用以配合该草案,或者甚至不用做任何事而是利用该草案形成一系列的改革以及转型。
较为可能的一种推测是IASB在不久之后会针对出租人在会计规则上做出一些新的规范来配合该草案对航运企业所带来的影响,具体可以规定出租人用一些其他的方式如专门在财务报表上列出一列科目来显示船舶类资产的出租或承租,以方便账目的核算。
这样,出租以及承租双方在财务制作上的调整一方面平衡了,另一方面可以使其公司内部财务运作更透明,同时也提高了核算效率。
对于该草案的另一种理解,便是使融资租赁入表。
实际上,世界权威机构早已有限制国际市场上表外融资的趋势,这次IASB所提交的草案只是开了此趋势的头,因为随着此类业务规模做大,该领域势必要纳入到企业资产负债表内接受更加严格的监管。所以现在看来,金融租赁公司的售后回租业务被纳入表内也只是时间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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