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12-3 10:29: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2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吉林省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而现行的《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新《条例》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公路设施的,应当按省有关规定缴纳公路占用费。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扣留车辆时,违法行为人拒不配合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先行采用技术性措施限制车辆行驶。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因超限运输造成公路损害的,应当依法缴纳路产赔偿费。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车辆行驶公路里程的,按照发现其违法行为的行驶路线在本省内的最大行驶里程计算赔偿数额。如果能够确定实际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未经许可超限行驶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承运人自行卸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不得驶离,并可以对其强制卸载。

  擅自移动公路养护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在禁止范围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活动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拟建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妨碍安全通行视距或者遮挡公路标志、信号灯的;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等情况,都将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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