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广东计重收费“葫芦案”一起计重收费引发的“葫芦案”

2011-12-27 10:22: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省交通集团,和广东省交通集团、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一起讨论2010年的计重收费案,作为交通厅征费中心主任,自从这个案子的一审判决报到广东省交通厅,他就没有睡过一个踏实觉。 
  “如果最后的判决结果是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京珠北分公司输,这不啻为咱们交通系统的‘彭宇案’,”他说,“本案对全国的交通系统将会造成极大的影响,一旦判决广东京珠高速公路业主单位承担责任,日后全国计重收费工作将无法开展。” 
  案件的事实很清楚,2010年4月3日,一辆六轴货车行至京港澳高速湖南耒宜段时,因超速刹车不及与前车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面包车上人员八死四伤。湖南省高速公路耒宜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六轴货车司机严重超载,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12人,属严重超载,因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面包车司机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向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货车司机、货车车辆所有人、货物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和货车行经广东京珠北、湖南耒宜两地高速公路的业主单位等共计23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省苏仙区人民法院认为,货车44.8吨,超过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半挂列车40吨”的超限规定,超限一定超载,广东京珠高速公路业主单位放任超载车辆进入湖南境内,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一审判决包括货车司机、货车车辆所有人、货物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和广东京珠高速公路业主在内的11名被告承担70%连带责任,湖南耒宜高速公路的业主单位承担30%责任。面包车司机无需承担责任。 
  结果一出,舆论哗然。尤其是广东京珠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京珠北分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就在2011年,京港澳高速湖北段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一辆重型半挂车因与前车距离过近,刹车不及,追尾撞上一辆小车,造成小车上四人死亡一人重伤,该车通行费票据上显示总重超限20%。受害人家属认为,湖北京珠管理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严禁超载”的规定及交通部《关于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规范收费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于超过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车辆,必须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卸载,消除违法行为,不得计重收费后放行”之规定,管理错误,对严重超载的车辆,在进入湖南京珠段前予以计重收费后发卡放行,对事故后果负有直接责任。故将湖北京珠管理处与肇事司机陈刚、车辆挂靠公司及相关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总共请求赔偿额123万余元。 
  值得玩味的是,几乎是同样的案件,也都发生在湖南,得到的判决结果却不一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人陈刚在驾驶机动车时,没有与同向行驶的前方汽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而导致,因而,湖北京珠对该事故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事故的过错赔偿责任。 
  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罗胜坚在对记者介绍广东计重收费案案情的时候说,“这个案件的一审判决有三个问题,首先,郴州法院实际上错误理解了超载和超限的关系,其认为超限必定超载,发现超载必须要汇报。我们认为,超载不一定超限,超限不一定超载,“超载”这一概念仅计算货物的重量,而不计算汽车本身的重量;而“超限”的概念却是既计算汽车本身的重量也包括计算货物的重量,因此,超限的标准应计算车辆和货物的重量之和。 
  虽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发现车辆超载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但从实际情况来说,收费人员根本无法判断通行车辆的核定载重以及是否超载,也无权要求通行车辆司机出具行驶证以判断车辆是否超载,仅能根据称重仪器称出的通行车辆总重来判断。” 
  “其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对超载违法行为的管理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超限违法行为的管理主体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我们广东的体制是政企分开,高速公路的经营者没有行政管理的授权,只能按章收费。” 罗胜坚说。 
  2005年10月交通部颁布的《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也规定,公路经营企业要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的调整与改革、路政管理和超限超载治理等公路保护管理工作。综上,作为公路经营企业的京珠北公司,根本就不是法定的查处超限和超载的管理机构。只能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做好超限和超载工作,而没有主动、直接开展相关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权利。 
  “最后,郴州法院引用的是2000年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半挂列车40吨’的超限规定,而在2004年4月30日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规定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即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9吨的,属于超限。肇事车辆作为六轴车,其车货总重为44.8吨,所以并没有超过该实施方案6轴车为49吨的标准,也没有超过2005年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6轴车为49吨的标准。目前,包括湖南省、广东省在内的全国多个省份均按照后面这个文件的精神实行计重收费。在法规理解有歧义的时候,完全可以要求交通部出一个书面的解释,可是即使湖南交通部门出具了解释,也似乎不能影响他们的决定。” 
  罗胜坚说。 
  钟增泉表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湖南省高速公路境内,离广东省高速公路业主管辖的路段已超过60公里。若按照湖南一审法院的判决逻辑,在湖南境内高速公路超载超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的责任需由广东省高速公路经营者承担,那么,以后只要是经其它省份进入湖南省内的超载超限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它省份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很不合理。 
  钟增泉不无担忧地说:“若湖南省二审法院认同一审法院的逻辑,不仅是对全国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毁灭性打击,也将给全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审判带来了巨大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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