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解读《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2011-12-24 14:29: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王文 
    自2005年开始,交通运输部组织各地有计划地开展了公路超限检测站建设工作。为切实加强检测站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交通运输部将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下称 《办法》)列入了2011年的一类立法项目,并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使公众对《办法》的内容更加明晰,交通运输部日前对内容专门作了详细解读。《办法》分6章,共41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执法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及4个附件。总体看,《办法》主要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紧紧围绕超限检测站的规范管理,解决超限检测站怎么规划、怎么建设,建成后怎么运行以及驻站执法人员怎么开展工作的问题,是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办法》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 
    二是确定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布局规划要求。《办法》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按照布局和作用,分为I类检测站和II类检测站。I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国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条国道或者省道的交汇点等全国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II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港口码头、厂矿等货物集散地、货运站的主要出入路段以及省内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区域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三是加强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信息化建设。《办法》要求,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其信息系统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数据交换标准;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由公路超限检测站具体负责管理和维护。 
    四是明确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工作方式。《办法》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采取固定检测为主的工作方式。对于检测站附近路网密度较大、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利用移动检测设备等流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五是建立了路政、交警等人员驻站执法的管理模式。《办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依照各自职责,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 
    六是提出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文明服务要求。《办法》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站区内设置便民服务设施。同时要求,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坚持依法行政。 
    七是建立了惩治和预防公路 “三乱”保障体系。《办法》规定,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有助于根本上消除“乱罚款”、“乱收费”的诱因。同时对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布局规划及功能用途提出系统全面的要求,将有效杜绝“只罚不纠”、“以罚代卸”等现象。此外,《办法》还对执法纪律提出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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