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扶持中小微企业26条部分政策最快下月即可享受

2011-12-12 12:43: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今年10月20日,宁波市政府正式印发“扶持中小微企业26条”即《关于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 
  昨天,记者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关于明确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已正式出台(相当于《意见》的细则),其中部分政策,宁波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本月就可递交申请,预计最快从下月起即可享受。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提出社会保险缓缴申请 
  “五缓”,即允许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提出社会保险(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执行期为2012年度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应按企业参保隶属关系向参保地的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经审核并商同级地税、财政部门同意后,由人力社保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表就业管理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签订缓缴协议。 
  为确保企业在承诺期内所欠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入库,允许企业按月分期还款,分期还款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缓缴的月份数。 
  企业缓缴社保费后,员工到时候看病或生孩子,会不会受到影响呢?记者对此也打听了一下,缓缴期间,企业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记入;所欠资金不征收滞纳金。 
  减征1个月四项保险费 
  “四减”,是指今年集中对依法参加宁波社会保险、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困难企业和在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过程中需要大力扶持的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临时性减征1个月应由企业(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集中减征工作统一安排在今年12月执行。集中减征期间,参保人员(含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征,仍按规定正常缴纳。 
  此外,部分企业未被列入本次减征社会保险费范围,主要包括: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国家文件规定的十大重点行业淘汰类企业、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列入国家和省、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以及金融企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原油生产销售(不含化工加工制造)企业、烟草生产及调拨企业、通讯运营企业。 
  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政策延至2012年底 
  补贴标准提高了25% 
  “三补贴”,即对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 
  这里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合称“稳定就业补贴”,执行期限延长至2012年底,困难企业享受2011年度补贴的,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享受2012年度补贴的,其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此外,根据这次最新政策,补贴标准提高了25%:困难企业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本市户籍职工,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稳定就业补贴;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的职工,按每人每月250元标准给予稳定就业补贴。 
  2011年度稳定就业补贴集中在2012年2月份受理;2012年度稳定就业补贴集中在2013年1月份受理。 
  困难企业为提高职工素质,稳定职工队伍而自主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技能培训的,其培训补贴仍按照宁波现有政策。要注意的是,困难企业不得同时享受“稳定就业补贴”和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本文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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