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1月1日正式实施

2011-1-19 16:45: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港口竞争力弱待增强 
  广西拥有1629公里海岸线,5591公里内河通航航道,目前规划建设沿海港口的海岸线只有267公里,万吨级及以上的港口深水岸线只有200公里,内河规划建设千吨级及以上的港口深水岸线仅有573.6公里。据统计,截至2010年11月底,广西共有生产泊位648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49个,内河1000吨级以上泊位73个,全区港口码头总长4.9万米。2010年1至11月完成港口吞吐量1.6368亿吨,其中集装箱75万个标准箱。
  港口生产近年来发展迅速。但与其他港口资源丰富的省份相比,广西港口仍然存在基础设施总量不足、竞争力弱等问题。此外,港口岸线的管理、审批,以及利用和保护力度都待增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4年颁布至今,广西对岸线的管理一直没有出台相关措施,未能很好地利用岸线,浪费岸线资源严重。
  依法治港科学管理
  针对港口岸线是不可再生资源,资源稀缺和宝贵,广西新出台的《港口条例》在港口岸线保护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包括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原则;细化了岸线审批条件和程序;规定了临时使用岸线制度;规定了岸线限期开发制度;建立岸线有偿使用制度,增强岸线利用和保护的力度。其中,《港口条例》规定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及非深水岸线应当到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明确了国家机关办理审批的程序;明确了使用港口岸线应当严格依照港口规划,建设项目具有合理性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岸线使用无争议,岸线使用不影响周边港口岸线或者航道使用,以及满足其他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为提高岸线利用率,增大囤积岸线行为的经济成本,《港口条例》规定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自取得许可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若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开工建设迟延的,可以于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鉴于《港口法》没有对港口岸线的临时使用做出规定,但实际生产生活中临时使用港口岸线不可避免,对港口岸线的临时使用应当遵循及时、合理、适度的原则,《港口条例》规定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对岸线临时使用,但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此外,为防止稀缺的港口岸线资源被非法占用和无序开发,保护和有效利用广西港口岸线资源,从总体上提高港口岸线的利用率,借鉴上海、浙江、福建等发达地区的经验,《港口条例》规定,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
  广西新出台的《港口条例》亮点突出,包括赋予政府制定特殊政策支持港口发展的权限。《港口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港口发展的需要,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下制定特殊政策和措施,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该规定赋予政府制定政策的权限,为政府采取非常政策和措施加快广西港口建设和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港口条例》鼓励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以及与港口相配套的设施,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以及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防污处理、仓储等设施,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港口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有关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基础上,作出了鼓励多元化投资的规定。
  《港口条例》进一步理顺港口管理体制。条例对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港航管理机构,相关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航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范围作了规定。同时针对新出现的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港口,明确了主管部门和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机构,为港口资源整合的后续推进提供法制保障。规范港口岸线的管理和审批,增强岸线利用和保护的力度。《港口条例》对港口岸线资源的使用原则、审批条件和程序、使用及开发制度等都做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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