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为什么要不断扩围?

2011-11-8 5:37: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筵白景明
    近年来,我国不断改革增值税税制,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成为改革的主线之一,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决定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点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目标是逐步以不同方式实现增值税覆盖全部商品和劳务的流转(涉及交通运输、建筑、不动产转让、生活服务业等)。
    我国再次探索增值税扩围,主要原因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打破了商品和劳务流转课税方式的统一性,进而形成了不公平的课税格局。其表现有两点:
    一是抵扣链条中断,人为加重部分行业税负。商品和劳务流转课税理应针对流转行为课税,每次流转单独课税,增值税课税的进项税额抵扣机制解决的就是这一问题。一个国家如果在部分行业征收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机制就成为部分行业的“偏饭”。现在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劣势就在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这些行业往往又是物质消耗额较大的行业,比如建筑业,大量消耗水泥、钢材、机器设备,但进项税额不进行抵扣,只能靠提高物价来稀释税收对利润的挤占。
    二是人为造成进项税额抵扣不完整。2009年我国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消费型增值税的特点是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时至今日,所能做到的只是机器设备购进进项税额能够抵扣,不动产购进的税额不能抵扣。其主要原因是不动产转让征收营业税。如果增值税扩围到不动产转让,那么所有征收增值税的行业不动产购进耗费所发生的增值税就可以抵扣掉,这就可以使不动产税负在各行业公平分布。
    增值税扩围从试点框架看,方向是不提高商品和劳务流转的总体税负,在试点行业内增设11%和6%两个低税率,意义在于销项税减进项税后税负不提高。当然,如果总体税制改革需要把流转税归为减税重点区,那么,增值税税率可统一下调。但问题是流转税大幅减税难免会加大所得税税基,而所得税增收又会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应,最终导致流转税和所得税双双走入制度性减税境地,对中国这样一个有13亿人口消费公共产品且福利供给正处于高涨期的国家来讲确属无法承受之事。在这方面,欧洲的现实是一面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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