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京域诉讼案”收回利益72亿元

2011-11-30 10:47: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刘国元担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法律顾问职务以来,以饱满的热情,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七项职责。他领导企业法律工作团队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为核心,建立健全集团法律保障组织体系,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促进法律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的融合,全面完成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的各项目标要求,带领中远集团法律工作再上新台阶:一、全力构建集团法律风险保障体系,重要子企业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二、建立科学、规范、完善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三、多种途径确保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全覆盖;四、高度重视合同审核工作,大力推动合同签署委托授权管理制度建设;五、重视重大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确保集团安全效益大局;六、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工作制度,妥善开展商标维权工作;七、领导中远集团立法研究工作,为集团争取良好法律环境;八、重视普法宣传,建立合规文化。
刘国元高度重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行工作作为体系建设的核心工作来抓。在其领导下,中远集团十六家重要子企业全部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集团总公司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岗位写入公司章程,使这一新制度通过企业最高组织纲领的形式被固化下来,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工作制度长期存在。
刘国元到任后,高度重视企业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成立专门工作组,对集团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从三方面入手,确保规章制度管理走上规范化轨道:(1)全面清理规章制度796项,其中有效325项,修订64项,新增110项,废止297项,确保了规章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规性;(2)制订下发了《中远(集团)总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使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3)在电子办公系统中开发审批模块,确保了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率达到100%。
合同管理方面,刘国元要求在确保经济合同审核率100%的基础上,还要注重合同审核的质量,不仅要确保合同的合法合规性,更要为商业利益服务,最大限度为公司争取权益。
在刘国元的带领下,集团总公司及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重大纠纷案件处理方面投入了大量精力和时间,有效维护了集团安全效益大局。
遗留案件处理方面,第二个三年目标阶段,集团共督导解决重大历史遗留案件12起。由于“京域诉讼案”的成功处理,中远在相关项目中共收回利益及折旧72.14亿元人民币。
新发重大案件处理方面,受到航运经济周期的影响,近三年来中远集团潜在诉讼风险较大。刘国元组织集团相关部门进行专门研究,下发《关于解决和防范租船商务纠纷的通知》等指导性文件。各下属企业在总公司指导及工作部署下,通过组成专案处理小组,建立“月度涉诉案件快报制度”;实行法律纠纷电子化管理等方式,确保高效妥善处理纠纷诉讼。2009年至2010年,集团海商海事索赔案件索赔金额7996万美元,结案金额1618万美元,挽回经济损失(包括结案、拒赔等)约6378万美元。
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商标管理工作由原企划部转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刘国元十分关注这一新职责的开展情况,高标准、严要求,使这项工作步入规范、科学的管理轨道2008年至2010年,总公司开展境外商标续展约33起,境内商标续展约21起,境外商标补漏18起,境内商标补漏34起,商标异议维权约46起,并通过异议维权成功使“中远”商标成为驰名商标。
刘国元注重国内外相关立法研究工作,领导法律团队对多个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专题进行专门研究,并将成果提供经营管理层参考。
刘国元重视企业合规文化建设,积极支持普法工作。他指出在依法治企时代,普法工作要有效服务于企业法律风险机制建设,有效服务于企业的整体合规运营,推动了依法合规真正融入中远集团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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