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高速公路更高速

2011-11-24 14:44: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5月27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简称《条例》),并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立法历时三年,在立法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认真梳理了高速公路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及其法律关系,对需要通过立法明确的各类事项,广泛征求行业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将高速公路合理权益客观全面地体现到《条例》中。 
  《条例》的通过,弥补了湖南省高速公路的法律空白,对建设法治化高速公路和实现依法治路、依法管路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为“十二五”湖南省高速公路新一轮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众所周知,高速公路的发展带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因为投资主体和管理形式的多元化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人民群众对高速公路提供服务的标准和要求也日益提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通过地方立法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充实、细化和创新,真正保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正当权益。 
  对此,湖南省清醒地认识到:原有的《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已经远远达不到全面规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从而提高服务质量的要求,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又没有其他有关高速公路的特别法,无法解决高速公路的特殊问题,制订并出台一部符合本省实际的条例势在必行。 
  立法背景: 
  在对的时间做对的事 
  《条例》是一部专门规范湖南省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养护、收费、路政、服务、经营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出台,为高速公路管理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规范高速公路管理行为,强化政府行业监管职能,维护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条例》从法制上解决了湖南省高速公路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使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标志着湖南省高速公路法治化迈上了新台阶。 
  高速时代呼唤高速条例 
  近几年,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持续快速发展,投资多、规模大,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立法规范。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从1992年开始,至2010年底,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2386公里,目前全省在建高速公路项目49个,在建里程达4064公里,在全国排名第一。“五纵七横”的高速公路网络已经基本形成。 
  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联网运行的初步形成,对高速公路运营、养护和路政、安全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速公路呈现出的投资主体、经济成分、管理形式的多元化等新情况,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运营效率不高、公共服务不到位、各相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均亟需用法律形式予以规范。 
  旧鞋子实在太挤脚 
  《条例》的出台,是高速公路法制环境变化的需要。湖南省原有法规已滞后于高速公路发展的形势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更新,需要出台新的法规对高速公路发展予以规范和保障,对国家法律法规予以细化和落实。 
  1994年,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对规范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后,国家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行业立法和行政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同时,全国十多个省份均制定了有关高速公路的地方性法规,湖北、江西、江苏等省份则相继修改了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的一些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甚至相矛盾、相抵触,如公路法将公路分为高速、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公路等五个标准,已经没有“高等级公路”的提法。 
  出台《条例》,及时与上位法衔接势在必行。 
  因此,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废止了《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并于2011年5月通过了《条例》。 
  条例特点: 
  兼顾权力与权利 
  《条例》在制度设计时,始终坚持权利本位,平衡权力与权利、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切实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以为公众提供便捷优质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强化了高速公路的服务职能,进一步明确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各章节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民主的立法原则。在高速公路活动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突出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建设规划需向社会公布 
  目前,高速公路建设存在一些问题,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不够,随意调整;设计的合理性和深度不够,擅自变更;不按国家施工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进行交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和运营等,使得有些高速公路质量低劣,既浪费了钱财、滋生了腐败、损害了政府形象,又没有发挥高速公路应有的作用,人民群众对此有很大意见。 
  《条例》规定,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湖南省高速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以及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条例》对规划的编制程序也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规划向社会公布;同时明确了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批,以防止随意变更规划;《条例》还规定,编制高速公路建设计划、确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以高速公路规划为依据。 
  追求数量更要注重质量 
  高速公路建设质量是公众十分关注的问题。高速公路建设不但要有数量,更要有质量。在确保高速公路建设质量方面,《条例》对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都做了原则规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活动有非常详细明确的规定,《条例》规定,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保证合理设计施工周期,确保工程质量,并明确从业单位有影响工程质量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条例》还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验收进行了规范,规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从验收环节把好质量关,防止质量低劣的高速公路投入运营使用。 
  《条例》明确了行政管理部门在高速公路建设质量方面的监管职责,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问题,从行政手段角度保障高速公路建设质量。 
  建设不能损害群众利益 
  在高速公路建设方面,《条例》注重对沿线群众利益的保护。这体现在对沿线群众不动产的保护上,明确了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不得截留、挪用。 
  对其他公路和设施的保护,规定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避免损坏其他公路和设施;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和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为保护高速公路沿线居民的利益,减少噪声污染,《条例》第12条提出,高速公路通过居民聚居区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隔音设施。 
  高速收费标准要进行听证 
  长期以来,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届满不停止收费和收费标准偏高的情况颇受诟病。针对这种情况,《条例》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高速公路收费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问题进行了规范,提高了公众参与度。 
  《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收费标准在报请审查批准前,应当进行听证,以保证收费标准确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保障公民对定价的参与权。同时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起止年限等内容,以接受社会监督。 
  联网收费规定得到充实和细化 
  为充分发挥联网技术优势,减少收费站点,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条例》不仅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高速公路应当实行联网收费的原则性规定予以明确,还对联网收费的规定进行了充实细化,从系统的设计建设要求、组织实施的主体、统一结算管理以及信息通报等方面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确保联网收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服务区要让消费者“进得去” 
  “高速路好走,服务区难进”,近些年来,老百姓对湖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物价超高问题颇有意见。这一次,《条例》对服务区经营者的行为也进行了规范,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收费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公开服务内容、标准、价格,不得欺诈顾客,不得强制他人接受有偿服务;针对服务区机动车维修问题突出的实际,《条例》对服务区机动车维修专门作了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并在实施维修前向车主明示维修收费标准。 
  《条例》还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建设。应当具备短暂休息区、停车场、饮用水供应点、厕所等公共设施;加油、购物、住宿、饮食、汽车维修等设施;绿化、水土保持、夜间照明、给排水、污水处理、备用电源等设施。 
  严格限制封闭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不高速”一直是社会公众特别关注的问题。《条例》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从根本上确保高速公路畅通,使高速公路真正“快”起来。 
  在高速公路养护方面,《条例》注重减少养护对车辆通行的影响。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确定合理的施工时间和工期,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设置施工区域;进行大修的,应当通过媒体和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应当及时清理养护废弃物等。 
  《条例》对关闭高速公路也做出了严格限制,还对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行了规定。 
  《条例》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总结近年来应对冰雪、地质灾害的经验教训,并及时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衔接,首次从责任主体、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队伍组建等方面对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作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将高速公路经营者、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力量结合起来,确保了高速公路发生突发事件后。各部门能迅速反应,尽快恢复畅通。 
  《条例》规定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突发情况时应尽的义务及关闭高速公路的前提条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路况信息,采取措施,疏导车辆;采取措施仍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确需关闭高速公路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意见后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避免了单方面擅自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况出现。 
  收费车道必须要开足 
  因收费车道设置不合理和开启不够等原因导致堵塞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在节假日更为突出,人民群众意见很大。 
  为确保收费车道畅通,为司乘人员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条例》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相关义务进行了更严格的要求,规定收费站收费车道的设置应当与车辆流量相适应;收费站应当开启足够的收费车道,保证收费车道畅通;并赋予了驾驶人投诉的权利,规定因未开启足够收费车道导致高速公路堵塞的,驾驶人可以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投诉。 
  同时,规定也指出,机动车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驾驶员应当主动交纳车辆通行费。禁止车辆强行通过或者故意堵塞收费车道。针对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行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要求其补交车辆通行费,情况严重的可依法进行处罚。 
  随意上下客、占用应急通道严惩不贷 
  《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车辆和设备外,其他车辆不得在应急通道内行驶,不得在非紧急情况下停车。还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装卸货物,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从湖南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了解到,随着湖南省高速公路飞速发展,由上述两种交通违法行为而导致的交通事故数量急速上升,因事故引起的堵塞较为普遍。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在遇有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交通中断时,对抢救伤员、快速处置事故现场、及时恢复交通发挥着重要作用,被誉为高速公路的“生命通道”。目前,非法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的行为屡见不鲜,不仅降低了高速公路使用效率,甚至造成车毁人亡等严重后果。客车违法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也严重威胁了高速公路的畅通与安全。其中,因为客车载客较多,一旦发生事故,就极易出现群死群伤的后果。 
  对此,从10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开始,湖南省高速交警就同步组织开展了一场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查处占用应急通道和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货物这两种交通违法行为,对违犯者一律进行顶格处罚。 
  安全问题大于天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是《条例》制定过程中另一个颇受关注的方面。《条例》草案并没有这方面的内容,考虑到交通安全是高速公路管理不可或缺的方面,根据交通安全法和湖南省实际,《条例》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 
  《条例》规定了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的速度限制,并规定限速标志、标记和测速监控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明确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的日常巡查义务。《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日常巡查,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情形的,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畅通和安全。 
  在《条例》中,对高速公路隧道安全的高度重视体现得非常明显。 
  首先,明确了高速公路隧道应当具有排水、通风、监控等设施;其次,对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通过特长高速公路隧道进行了规范,载运前述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避免通过特长高速公路隧道,确需通过的,有关单位应当进行现场监管;另外,对在特长高速公路隧道内发生重大事故的处置进行了规范,隧道管理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需要封闭隧道的,及时封闭隧道,并相应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利用高速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将信息告知过往车辆驾驶人。 
  “我们是在正确的时间做一件正确的事。”针对《条例》的出台,湖南高速的从业者们由衷感到兴奋。《条例》将为加强湖南省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建设质量、高效运营和安全畅通,提供完备的制度支撑和有力的法制保障。《条例》必将让这条经济跑道变得更平整、更宽阔,并推动高速公路真正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高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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