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自燃致货物灭失,谁担责?

2011-10-20 3:08: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 陈永俊
【经典案例】
    李某在郑州市经营物流业务,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老板。赵某自有一辆货车,他用该货车从事公路货物运输业务,并雇佣杜某为司机。2010年7月8日,李某与赵某协商达成货物运输合意,以司机杜某名义与李某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书,赵某在场予以认可。协议约定李某委托杜某承运零担货物一车,从新郑市装货运至郑州市区卸货。合同签订后,在赵某与杜某在场见证下,李某雇人将零担货物装车。装车完毕后,赵某与杜某于当日开车前往目的地。然而,当货车行至郑州市区内时,该货车轮胎突然自燃发生火灾。赵某立刻采取灭火措施并报警,但由于火势凶猛,李某价值100000元的货物和赵某的货车全部被烧毁。
    事发后,李某多次要求和赵某、杜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赵某认为,自己所有的货车在本次火灾中受损,并无法预料货车会自燃,货车起火系不可抗力。装货前并未就此情况的风险承担进行约定,因此,该货物由所有人自己承担全部损失。杜某认为,自己只是受雇于赵某,不是货车的所有人,只负责开车送货,履行的是一种职务行为,货物在运输途中是否损坏灭失,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那么依照法律规定,货物灭失的风险,该由谁来担责呢?
    律师分析:本案是一起由于货车自燃导致货物灭失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在这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杜某作为这批货物的承运人,负直接的合同责任。赵某与杜某系雇佣劳动关系,杜某与李某签订协议书及货物装车时,赵某均在场,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货物运输协议书》的默认。《货物运输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的、合法的协议,双方都有按协议书约定履行义务的责任。赵某与杜某在运输途中未尽保护义务,致使货物毁损,且该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根据以上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相关规定,承运人杜某应当赔偿李某货物损失费100000元,货车所有人赵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简介:陈永俊,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长期从事物流法务工作,擅长物流采购、运输、仓储及供应链中的各类法律问题,并在物流园区建设、公司股权分置及转让、BT投融资、私募股权融资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执业理念:一言九鼎重千秋,德行天下铸伟业!
    陈律师温馨提醒:必须事前预防,胜诉不一定好于不诉;智者避免纠纷,强者胜诉纠纷,庸者受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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