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钢铁“索赔门”带来的启示

2010-9-7 8:05: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日照钢铁的违约案例告诉我们,多年来我国钢企一直存在的“散、小、乱”的传统现状必须加快改善,只有这样才可以提升对外话语权。
本报记者 木易 实习记者周助
    赢利神话破灭之后,日照钢铁因为违约再次陷入到了“索赔门”事件当中。在过去的金融危机中,中国的钢企曾经创造了“集体违约”的浪潮。日照作为首例因为违约而遭遇索赔的钢铁企业,在国内的钢企中必然引起了不小的震动。
“情人”变“仇敌”
    据记者了解,日照钢铁同吉布森铁矿签订的长协矿协议曾经被认为是日照钢铁董事长杜双华的得意之作。2007年进口铁矿石价格飞涨,当时很少有民营钢厂能与澳大利亚矿商签订长协合同,在正常市场情况下,长协合同规定的铁矿石进口价格低于现货市场价格。日照钢铁正是因为杜双华的先见之明凭借成本上的优势获得了巨大的利润。
    随后不久爆发的金融危机打破了双方的“蜜月”。当时铁矿石价格下跌,全球尤其是中国的很多钢厂撕毁了与矿山企业签订的价格较高的铁矿石长协合同,转向价格暴跌的现货市场采购,日照钢铁也成了当时“违约大军”中的一员。
    “2008年下半年,钢铁市场行情陷科低迷,处于金融危机时期,一些中小钢厂甚至无法开工。在当时,履行合约是少数,不履行合约成为了大多数钢企的生存法则。”一位钢铁业内人士如是说,“更何况当时违约的并不只有日照钢铁一家,像宝钢、武钢、鞍钢在内的大型钢厂也都拒购长协矿。只不过日照是惟一一个被索赔的企业而已。”
    根据记者的了解,由于日照钢铁的违约,吉布森铁矿几乎遭到了致命的打击,公司几乎破产,最后被首钢旗下的两个企业以极低的价格收购。金融危机过后,缓过来的吉布森铁矿自然会找以前的密友日照钢铁算账。
缺乏具有说服力的理由
“那时如果再把长协矿吃下去,对于日照钢铁来说必死无疑,这是他们宁愿冒索赔的风险毁约的主要原因。”对于日照钢铁当时的表现,一位业内人士作了这样的分析,“如果毁约所带来的利益大于损失的话,这本身是一种商业的合理性。作为一个民营钢铁企业在资金上天生就存在不足,所以民营钢企只有毁约这一条路可走。”
    时至今日,对于当时日照钢铁冒着天价罚单的风险违约,现在在业内仍不乏像上面这位钢铁人士一样的支持者。“在长协矿价格高于现货矿价格时,我们会选择现货而放弃协议矿。”一位民营钢铁企业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不仅是小钢厂如此,大厂家也是这样。
    尽管违约是钢企的无奈之举,但也是心照不宣的事情。记者通过采访发现,日照钢铁的“金融危机的不可抗拒性”和“矿石存在质量问题”两大辩护理由在法律上很难得到支持,如果要实现翻盘就要拿出更有力的证据。
    对于金融危机是否可以作为“不可抗力”这个问题,律师张瑜表示说:“如果依照经济危机能作为不可抗力可以免责的说法,日照钢铁在这个期间撕毁合同若可以免责,那么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所有商贸合同都可以不予执行,整个世界经济也就乱套了。因此,各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将其纳入到不可抗拒的因素。更不可能作为拒绝履行协议的理由而被法律所采信。”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为了预防不必要纠纷事件发生,贸易双方会在签署的合约中对货物质量、验收以及一旦出现纠纷如何处理有详细约定。”一位从事国际贸易的资深人士告诉记者,“等出了事情才提质量问题很难让人信服。”
难现“多米诺”效应
    据记者的了解,在这次集体违约的的浪潮中,除了日照钢铁以外还包括武钢等钢铁业巨头都有不同程度的违约现象出现。如果这些矿石供应商集体加入到追究责任的浪潮当中,对于中国的钢铁企业将会是“灭顶之灾”。但是有关专业人士表示,集体追究责任这种情况是很难发生的。“出于双方长期合作的考虑,矿石供应商和钢铁企业很少会撕破脸皮的。”这位人士分析说,“吉布森铁矿的索赔是个个例,因为它的规模小,销售渠道单一,同时由于日照钢铁毁约之后受到巨大的打击,为了挽回损失才会和日照钢铁撕破脸皮。”
    据记者了解,全球三大矿石供应商之一的力拓全球CEO艾博年近日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尚没有钢厂违背和力拓的季度合约。”可见日照钢铁案只是个例,矿石巨头并没有“秋后算账”的打算。
如何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尽管矿业巨头们放弃了“秋后算账”的想法,但是天下并没有免费的午餐,虽然违约的事情没有放到明面,但是这更多会转移到矿石谈判桌上成为双方讨价还价的筹码。这种情况会使本来就在上游产业链上受制于人的中国钢企处境更加艰难,因此如何防患于未然成为我们所必须考虑的事情。
    “日照钢铁的案例告诉我们,多年来我国钢企一直存在的‘散、小、乱’的传统现状必须加快改善,只有这样才可以提升对外话语权。”一位业内人士这样说,“其实这件事在另一方面也明显地反映出中国钢企在国际市场仍缺乏十足竞争力的事实。”
    “日照钢铁索赔案是中国钢铁企业在应对国际贸易纠纷方面法律思维淡薄的一个十分明显的例子。”张瑜说,“为了规避这种风险的发生,在海外贸易投资上需保持谨慎,钢企应避开一味地盲目‘走出去’,在与国外矿企签署合同的时候,要切实了解当地政治法律等相关方面的资料,提高自身的法律保护意识,在规则内充分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不要企图去用一些盘外招来解决问题,那样只会让事情更糟糕。”
    鉴于中国钢铁企业在竞争力上的先天不足,要充分发挥协会在解决贸易摩擦中的作用,广发证券钢铁行业分析师陈建建议,钢企应加强同中钢协的联系,争取在纠纷中取得更大的主动权,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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