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安全标准法规需加强

2010-9-20 10:03: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本报记者枭冬
    9月3日,长春绕城高速公路哈尔滨方向164公里+50米处,一辆卧铺客车先后撞上一辆轿车和一辆半挂集装箱货车,造成17人死亡、37人受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9月7日,107国道1472+900M段同样发生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5人受伤……短短几天时间,数十人相继命丧交通事故,使得交通安全再次成为人们最为关心的话题。而对交通安全的关注,也让记者想到一个同样亟待解决的问题,那就是我国“汽车安全标准法规”的现状及硬伤。
    全球知名研究集团lpsos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就曾表示,近年来,从我国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的实施,再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执行,汽车安全标准法规正在不断得到完善和提高。但他也坦言,这些标准和法规也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硬伤。比如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方面,现行GB7258-2004国家标准已实施6年,目前就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 “症状”。因为近来汽车领域陆续批准、发布、实施了不少国家强制性标准,其中一部分技术要求就与该标准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方。因此,今年1月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便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形成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再比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其存在法律效力和执行力度薄弱;对故意隐瞒缺陷或者拒不召回的汽车厂家的惩罚标准较低,造成对消费者保护力度不足;对缺陷产品和召回的定义、强制召回的条件不够明确,且缺乏对环保的要求等问题。而针对这些问题,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已对《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此外,我国对汽车产品质量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实行准入制度,依靠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来实现。但是随着管理职能的转变,政府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力度逐渐减弱,且对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无法实行有效监管。因此,今年以来,工信部也先后印发了 《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但其效果仍待观察。
    与此同时,针对运输车辆超载超限问题,虽然经过相关部门的综合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其深层次原因尚未消除,长效机制还未建立,这就造成车辆超载现象的反弹,个别地区超限率甚至达到40%,运输安全隐患仍较为严重。
    那么,面对如此多的棘手问题,汽车安全标准法规到底应该如何进行加强呢?
    这位负责人建议说,法规的完善固然重要,但落实却更为重要。例如工信部的《关于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他建议该部门会同发改委、质检总局等制定完善的汽车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汽车行业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等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和汽车质量与服务跟踪管理的主管部门等内容。
    而对国家有关部委完善汽车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体系,他还建议:一要尽快出台 《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建立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的追溯、召回、申投诉处理和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安全危机处理机制,提高对安全危机的迅速反应和处理能力;二要研究制定《汽车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强化汽车生产企业对出厂产品质量负总则的主体责任等。
    最后,该负责人还提议,针对GB7258-2004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这一提高了对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等重点车辆的运行安全技术要求的标准法规,有关部门理应加快发布和实施新标准,从而为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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