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被“野马”物流骗走货主悬赏“寻贼”

2010-8-3 12:31: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前不久,南宁玉柴物流基地的信息栏上出现了一张“寻贼启事”。启事上张贴着两名男子的清晰照片,刊登者承诺提供信息经核实确认者,可获重金5万元。
    据了解,张贴“寻贼启事”的人姓徐,隶属云南某化工企业。该公司在云南楚雄州双柏县,经常要从云南拉松香到广州。由于嫌正规物流公司收费高,公司通常通过街边的物流中介公司找广东、广西等地的回头车拉货。日前,他们通过一物流公司找到一辆货车,装了约40吨的松香送至广州。按往常,这车货应该在40多小时后到达广州。可当他们再联系两名货车司机时,却发现电话不通了。
    该公司当即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后来经公安机关调查才发现,那两人的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等都是假的。我们也是疏忽了。”徐先生称,幸好他们按惯例留下了司机的照片和指纹。因为两人说话是广西口音,他们怀疑两人为广西人。而在警方进行调查的同时,该公司印了数十份“寻贼启事”,叫南宁的一位朋友帮忙张贴。“那车货价值约50万元,我们拿5万元出来做悬赏奖金,希望能尽快找到他们。”

□ 本报记者 张颖川
    就在徐先生重金悬赏、张贴“寻贼启事”的时侯,或许他还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可以说,一则“寻贼启事”,恰恰暴露了我国中小物流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
    在上述案例中,“野马”物流公司经营不规范,不遵纪守法,伪造身份证件、行骗他人货物,给货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违法行为确实令人愤慨。而徐先生又为什么会轻易上当呢?仔细分析便会发现,这与其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不无关系。
    在寻找货运公司上,徐先生为了节省运输费用,并没有找正规的物流公司,而是通过街边的中介找广东、广西等地的回头车拉货。在这过程中,徐先生也没有检查货车司机的证件是否真实,轻易便将自己的货物交付对方运输。而这种运输方式在徐先生的日常履历中更是家常便饭。徐先生长期将自己的经营行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发生上当受骗之事、蒙受经济损失也就不奇怪了。
    再看张贴“寻贼启事”,其行为也触犯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由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两名男子是否构成盗窃罪还需要法院的判决来认定,是否为一般盗窃行为也要由公安机关来认定。显然,在两者都没有认定的情况下,谁都不能称其为“贼”。即使认定两名男子确实骗走了货物,也不能以“贼”的名义将其照片公布于众。本是受害者的徐先生,由于行为过激,欠缺法律常识,反成了法律制裁的对象。
    事实上,在物流行业中像这种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在业务运作中不重法守法的案例亦有很多。
    不久前的一天,西安东郊一家物流公司老板发现自己一辆装有27吨白糖的半挂货车不翼而飞,连同集装箱总计损失约40万元。后经调查发现,这一事件的罪魁祸首是物流公司老板临时雇佣的司机杨某。他利用老板对他的信任,在运输货物途中将货物骗走。当然,其提供给物流公司老板的有关证件均为假冒。而就在此事件发生的两个月之前,杨某以同样的方式,骗走了西安市东二环一物流公司价值23万元的钢材。虽然目前杨某已认罪伏法,但这一连串事件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试想,如果当初这两家物流公司的老板具备足够的法律观念,对杨某的个人身份细加审查,严格规范运输环节的漏洞,杨某的行为便不会得逞,两家货运公司也不会受到巨大的损失。
    在一切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社会,企业要想维持正常运转,就必须以法律为盾牌,提升法律观念,强化法律意识,知法懂法,依法办事。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得以顺利发展,客户的权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信谁都不如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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