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业税改时机紧迫

2010-5-7 0:32: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进入2010年,《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所称的3年规划期即将过去一年,而包括税收问题在内的细则,至今尚无踪影。 

  物流业税收过高早已是公认的事实。我国物流业的发展尚处于初步阶段,是个微利性行业,毛利只有4%-5%,税后纯利只有1%—2%,营业税占物流企业纳税总额的60%-70%。较高的税额比例让利润本已严重下滑的物流企业颇感头痛。而仓储业与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广告业等一样执行5%的税率,适用税率明显偏高。像物流企业库房租金收入适用税,依照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出租部分,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12%;自用部分,以房产余值计算缴纳,适用税率1.2%。此外,物流企业出租仓库的租金收入,还要缴纳5%的营业税,总体税负高达17%。现行物流企业的用地一般按商业用地计价,是工业用地成本的数倍甚至十多倍。 

  此外,现行营业税的税目将物流业务划分为运输与服务两大类。运输、装卸、搬运的营业税税率为3%,仓储、配送、代理等服务的营业税税率为5%,各环节税负不统一不利于物流企业开展一体化运作。 

  而重复纳税问题也为企业诟病。《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明确指出,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涉及领域广”,物流企业通常把一部分不擅长的业务外包给其他物流企业或其他服务性行业,这些使得现行物流业存在部分重复纳税现象,这种重复征税给企业带来相当大的额外税收负担。 

  《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相关“实惠”条款之所以“雷声大、雨点小”,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是物流业是一个复合型产业,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二是物流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相关部门对于如何管理还缺乏经验。 

  从物流业的具体业务来看,既包括仓储、运输,又包括货代、信息,还有销售、加工、配送等;从物流设施来看,既有公路、铁路、航空,又有园区、仓库、汽车等;从物流的物品来看,既有生产资料又有生活资料;从物流产业链来看,有的是产业链中的一环,有的是几环,有的则是大型生产企业的附属……如此庞杂的业态,给制定全国统一实行、可操作性强的税制增加了极大的难度。 

  同时,物流业是一个以规模取胜的行业,大多跨区域经营发展,往往网点众多,辐射区域广泛,这在税收缴纳上很难统一到一地。目前一些实力比较强的物流集团企业在全国各地都有自己的分支机构,但集团内部不能统一核算,不能互相抵扣统一交纳企业所得税,这很不利于大型物流企业的网络化经营和规模化经营,进而影响整个物流行业的发展。 

    此外,不同地区经济水平和经营条件的差异,常常出现在一个公司范围内,部分区域公司盈利而另一部分区域公司亏损,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所得税属地缴纳,许多集团型企业无法做到企业内部盈亏互补,在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显然,物流业税收问题复杂,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 

  目前国家实行物流税收试点工作,明确规定,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仓储业务则同样以这样的方式进行营业税征收。但这一政策范围仅仅限制于试点物流企业,全国范围内的很多物流企业并没有享受到这种优惠。这主要是由于税务部门担心,如果试点全面铺开,有些非物流企业打着物流旗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在某种程度上也造成了纳入试点的企业与未纳入试点的企业间存在不平等。 

  相关协会在去年曾经上书主管部门,主要建议内容包括将仓储、配送等各个物流环节的营业税税率与运输业统一,调低为3%;在三年规划期内,对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实行减半征收;仓储设施土地使用税税率,以2006年底为基数,按照低档、下限调整;出租仓库只缴纳单一的营业税,取消库房租金适用税率(目前为12%);允许物流企业以营业税享受增值税转型政策,支持物流企业设备更新等。 

  而从目前情况看,这些政策救急非常重要,落实物流业具体政策的时间已经相当紧迫,广大物流企业翘首以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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