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冲关该如何定性?

2010-5-7 0:24: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看到相关报道后,笔者感到无比震惊:法治中国,竟有如此持枪冲卡事件;冲关逃费如此嚣张,公私财产及收费员人身安全公然遭受侵犯;职业冲关人疯狂之极,不打击实在无法平民愤……身为法律人士,客观理性地分析该事件,当属自身职责所在。 
  收费经营权应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章专章规定了收费公路相关事项,国务院据此颁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现摘录如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持枪冲关定性为“持枪强迫交易”不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强迫交易行为特征是强买强卖,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破坏公平交易原则;客观要件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与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质特征。 
  持枪冲关拒交通行费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交易意愿,客观上没有交易行为,目的是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并谋取利益,侵犯对象是收费公路经营单位的应得合法收益,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与此同时,强迫交易罪的法定刑较轻,不利于通过刑事打击手段遏止持枪冲卡拒交通行费行为,难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涉嫌抢劫罪或涉嫌抢夺罪 
  持枪冲关拒交通行费之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难点在于侵犯财物是“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应得收益之通行费”,不是实实在在的有形物或钱。因持枪冲关拒交通行费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占有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应得收益之通行费,客观上实施持枪冲关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七)持枪抢劫的……,应当按涉嫌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对持枪冲卡拒交通行费的行为按涉嫌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合法的。与此同时,对未携带凶器冲卡拒交通行费的行为,应按照涉嫌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 
  货车司机应按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若没有冲卡拒交通行费行为的货车司机,就没有职业冲关人的生存土壤与逐利空间;在打击职业冲关人同时,依法追究冲关拒交通行费行为的货车司机是遏制冲关事件之本。从案件事实来,基于职业冲关人的教唆,职业冲关人与冲关拒交通行费行为的货车司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和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之规定,职业冲关人与冲关拒交通行费行为的货车司机应按照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并追究冲关拒交通行费行为的货车司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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