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广路:港口经营人不能跨地经营

2010-5-30 1:36: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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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范云兵
    新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规定》)从今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了让港口经营人更好地理解新规定,5月19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智广路在商务部网站对其进行了在线解读。
    智广路介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配套规章之一,《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自2004年6月1日实施以来,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港口经营行政管理随着港口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次修订《规定》的目的,就是完善港口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港口管理水平。《规定》对原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添加。
    一是完善了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市场准入条件。原《规定》第七条所明确的许可条件适用于各项港口经营业务,申请门槛偏低,已逐渐不能满足港口环保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在需要将船舶污染接收服务资质从港口经营资质中单列出来,进一步提高资质要求,以配合我国加强船舶溢油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的需要。《规定》着重对港口经营许可制度中与防治船舶污染关系密切的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资质许可制度予以完善。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二是完善了 《港口经营许可证》。这也是《规定》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从事港口经营要有健全的港口设施设备,是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重要资源,是港口经营行政许可中对港口经营人的一项重要要求。“为此,我们在修改《规定》时,在《许可证》中增加了港口设施设备的项目。”智广路说。
    智广路指出,以前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上,没有对港口经营人有地域的限制,但是港口经营行政管理是有地域性的,新《规定》中港口行政许可必须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区域相符,即港口经营人只能在本港口区域从事经营活动,不允许跨地区经营。
    在对待外资经营港口方面,智广路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说,《港口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但是,港口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港口经营人肩负着国家重要战略物资运输的重大责任,也要履行抢险救灾、保障国防建设急需物资港口作业的职责。目前,我国主要的集装箱码头都有外资进入,开放程度较高,为了加强管理,凡收到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申请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经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后,方可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这是一项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管理制度,不是部、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权限仍然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许可前,要履行内部管理程序,在部省市三级港口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才能对有外商投资的港口经营人发给《经营许可证》。
    此外,《规定》对港口安全管理做了新的规定。如第七条规定:港口要“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这是市场准入的条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要仔细审查这一项。而且要结合即将发布的交通行业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相关规定一起执行。”智广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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