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规范互代业务 警示集团内互代风险

2010-4-8 17:21: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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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保监会日前通知称,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5条等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省级行政区设立分公司后,可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直接或者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内的中介渠道开展业务。
保监会表示,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于集团公司内部。集团内部相互代理的风险较为特殊,应予以重点关注。相关公司应确保法律关系清晰、管控责任明确、财务核算和资金流向清楚透明。
保监会还强调,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渠道开展业务应确保服务质量,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助理徐晓华表示,上述文件的出台,无论对于保险公司还是整个保险行业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减少铺设新网点的压力;另一方面,也是通过文件的形式鼓励保险公司从事中间业务。
据了解,相互代理主要是指产寿险业务之间的相互代理。以往规定,保险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的产、寿险公司之间,以产险(或寿险)公司现有客户营销关系为基础,销售集团(控股)公司寿险(或产险)子公司产品。从实际发展情况看,交叉业务对于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有很大贡献。上述文件则将相互代理的范围扩大至集团公司之外,将给消费者提供更大便利。
我国保险互代业务始于1998年平安保险。目前,包括国寿、平安和太平在内的多家保险集团已将互代业务提至相当高度。
另据悉,去年9月,甘肃保监局就曾采取措施规范保险集团内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业务经营活动,并提出三项监管要求:一是各级分支机构(包括保险营销服务部)均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二是被代理保险公司可以向代理保险公司配备交叉销售专员。除此之外,从事销售活动的人员身份必须明确为代理保险公司员工,不得以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义招募员工、签订合同。三是相互代理协议和保险产品应及时向保监局备案,手续费应实行“省对省”的统一结算。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0〕32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5条等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省级行政区设立分公司后,可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直接或者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内的中介渠道开展业务。
二、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渠道开展业务应确保服务质量,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三、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于集团公司内部。集团内部相互代理的风险较为特殊,应予以重点关注。相关公司应确保法律关系清晰、管控责任明确、财务核算和资金流向清楚透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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