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港保税物流中心发展有“助推器”

2010-4-2 17:54: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为充分放大太仓港口资源优势,扶持发展航运和货运代理市场,充分发挥太仓保税物流中心功能作用,日前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太仓港和太仓保税物流中心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营业税超千万奖70%。    财政既奖励企业又奖励个人,而且力度很大。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按税额的12%奖励。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税额的25%奖励。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按税额的30~70%奖励,其中:缴纳税额50万元以下的按30%奖励;缴纳税额50万元~100万元的按40%奖励;缴纳税额100万元~500万元的按50%奖励;缴纳税额500万元~1000万元的按60%奖励;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70%奖励。对企业经营班子主要成员(不超过二人)实行奖励,标准为其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50%,期限为三年。
   奖励有一定的年限。对从事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从事货物交易类贸易企业,从事货物运输(包括总部型和连锁型航运)的专业运输类企业、货运代理企业,前三年按标准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给予减半奖励。对从事仓储类物流企业和从事装卸业务、物流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物流服务类企业,第一年按标准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给予减半奖励。
   奖励范围。主要是三类企业,分别为在港区(含浮桥镇)新注册设立的航运和货运代理企业;从事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从事货物交易类贸易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专业类运输企业;从事仓储类物流、装卸业务、物流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物流服务类企业。同时,这些企业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年缴纳税收30万元以上。
   办公房补贴租金40%
   在太仓保税物流中心新设立的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年缴纳税收5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由中心管委会提供办公用房和仓库、堆场的,分别给予租金补贴。对从事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从事货物交易类贸易企业,由中心管委会提供100平方米办公用房,前三年租金按当年市场价格的40%给予补贴,后两年给予20%的补贴。
   对从事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从事货物交易类贸易企业,由中心管委会提供仓库和堆场,前三年租金按当年市场价格的40%给予补贴,后两年给予20%的补贴。
   配偶子女优先落户。对符合奖励范围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其配偶和子女在太仓落户、子女在太仓就学,市各职能部门提供优质服务,给予优先办理。
   市场准入条件放宽。对航运和货运代理企业,允许使用控股企业名称或冠用总部企业名称,允许在航运、货运代理主业的基础上,从事与主业相关的其他配套服务。允许实行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允许有合理、合法证明作为公司住所(场所)的使用证明。同时,对企业登记实行网上申报和市工商局直接受理审批;对因涉及前置审批需先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实行预备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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