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落后产能仅靠行政手段不行

2010-4-19 7:27: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特约评论员 邱 林
    日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终于公布,文件为钢铁、水泥等九大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定下最迟到2012年底的时间表,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为此,工信部将领衔18个部委成立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钢铁业是我国落后产能较为集中的行业之一,尽管过去几年间,相关部门一直在加大对钢铁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但是效果并不理想。由于缺乏长期有效地监督检查,尽管面临政策的高压,国内钢铁产能依然不断增加。这其中大部分的新增产能都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
    近几年来,政府管理部门出台了不少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对钢铁落后产能的界定标准基本是一年上一个台阶,而我国所有的大小钢厂都通过对设备的规模升级,和淘汰底线赛跑。这种产能淘汰的后果是钢铁产能“越淘越大”。
    不过可以看出,行政手段和力量在此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仍被置于要津。九大行业的淘汰标准均是以生产装备标准划线,比如钢铁以400立方米炼铁高炉为界,以上是先进,以下就是落后,而这个标准2006年是200立方米,2007年则是300立方米。标准是越提越高,可来自国家发改委的数据却显示,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反而从2005年的8000万吨升至2008年的1.6亿吨。
    业内人士认为,400立方米的高炉是不是不能生产高质量的产品?而这个答案是否定的。目前我国大约有一半左右的钢材流向基建、建筑等领域,这些领域需要的主要是螺纹钢等简单产品。300立方米至400立方米的高炉用来生产螺纹钢等线材是最经济的装置。
    但在近五年来的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政府管理部门一直采用“唯装置规模论”的一刀切做法。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政府部门出面解释过“钢铁产能过剩”的具体定义,以及界定一个行业属于“钢铁产能过剩”的相关标准和依据。
    这些年来,钢铁产能过剩被认为是国内经济发展的顽疾,政府一直寄希望于用行政手段将其打压下去,结果往往适得其反。或许,政府管理部门的总结是认为政策执行不到位、不严厉、不全面,因此愈发强调令行禁止,行政意志愈加坚决。
    淘汰落后产能仅靠出台政策、靠行政手段是不够的,最重要的是淘汰落后产能还是要依靠市场机制。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例子。如日本在淘汰钢铁落后产能上,制定了四项制度,即设备注册制度、制定准入标准、淘汰落后设备标准、政府补偿制度。
    在日本,当企业能源成本、环境成本、社会成本能够充分反映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中时,落后产能基本等同于生产成本高或产品质量差,且技术水平落后的生产能力,这些技术水平落后的企业由于缺乏竞争力自然难以生存。
    从日本的经验来看,产能过剩与否最终还是要由市场决定,而不能是由政府统计得来。国内一些小钢厂、小焦炉之所以能够生存下来,就说明有市场需求,如果产能真的过剩很厉害,价格下滑,小厂子自己都不行了。
    淘汰钢铁落后产能,政府管理部门只需要把好环保和土地关就可以了,不要按照规模搞一刀切,这个工作还是交给市场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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