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4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2010-3-27 1:59: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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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山东省政府召开《山东省港口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部署贯彻实施的具体思路和措施,为《山东省港口条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据悉,《山东省港口条例》已于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九章六十六条,明确了政府主导、多方投资建设的港口发展方向,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明确了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权限和程序,建立了港口陆域和水域规划控制区制度,为港口发展留有充足的空间;完善了港口岸线资源保护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沿海和内河干线航道上的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建立了多元化投资港口建设模式,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港口总体规划组织开发建设公用港区,由开发单位出租经营;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港口经营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支持港口发展的相关措施;并对港口经营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实施机关作了具体规定。 
  《山东省港口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山东省港口发展方面的法律空白,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发挥全省港口航运优势,服务东北亚航运中心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港口业平稳较快发展,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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