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骗货主再骗快递公司慎防利用物流漏洞诈骗

2010-3-15 2:15: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本报实习记者刘高岩
    春节前,东莞市第二区检起诉一宗新型诈骗案件。
    2009年7月29日,吕某通过网络取得被害人廖某的电话号码,谎称自己是加泰五金公司老板王成,以每公斤125元的价格订购40公斤无铅锡条,价值共5000元,并约定以快递方式送货,同时要求廖某委托快递公司代收货款。
    吕某以催促快递公司送货为由,从廖某处取得货运快递单号码。假冒廖某要求快递公司只送货不需代收货款。吕某收货后,以每公斤90元的价格卖给某废品收购站,得赃款3600元。7月30日,吕某志以相同手法,要求廖某再发60公斤锡条(价值7500元),接货时当场被抓。
    分析:
    此案中,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无铅锡条,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物流代收货款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吕某诈骗的“帮凶”,因为在代收货款制度中,企业发货后并不能立即得到货款,而需要经过物流公司这一环,这就给了某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键律师表示,从法律上看,快递公司与卖家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对快递信息的变更,实质是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 《合同法》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变更合同的人必须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在涉及合同变更时,应当确认对方就是合同当事人。仅凭“快递单号”,是难以确定对方具有合同当事人身份的。因此,快递公司应完善快递信息变更相对人身份验证制度,只有在对方出示身份证、单位加盖公章的介绍信等有效证明文件的情况下才允许变更合同有关事项,否则就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说,卖家接到买家的订单后,对于以前未有过商业接触的买家,要尽量对其资信、营业等事项进行了解;卖家通过快递方式发货,尤其在委托快递公司代收货款时,也要注意快递公司的资信,并妥善保管好相关资料,不轻易透露订单号等重要信息。
    类似的案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的案件是某些代收货款的物流公司代收货款后,公司主管就携款潜逃,给客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要规避这种风险,一方面要注意核实物流公司的资质、诚信度等有关情况,尽量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公司;另一方面,建议改变结算方式,以银行转账方式代替物流公司代收货款,以减少风险。另一种类型的案件就是 “先签收再验货”,买家付款后才能验货,往往收到的货物是次品。基于此,对于代收货款,一定要坚持“先验货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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