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GPA对中国政府采购的影响

2010-1-8 18:46: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GPA(“政府采购协议”)是在WTO的前身GATT(关贸总协定)举行的第七回合谈判,即“东京回合” 谈判的过程中形成的。GPA文本在1979年4月初完成,并正式移交给贸易谈判委员会,于198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到2008年12月为止,全球只有39个WTO成员加入了GPA。主要成员包括:美国、加拿大、欧盟及欧盟成员国、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2007年12月,中国正式开始申请加入GPA。 
GPA与WTO框架下的其它多边贸易协议不同,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GPA是一个诸边协议。虽然它欢迎所有WTO签约方加入,但到2008年12月为止,只有39个WTO成员加入了该《协议》。GPA的诸边性质有两个显著特征:缔约方数量的有限性和缔约方承诺的局限性。第二,GPA是一个自愿加入的协议,所有WTO签约方都有权力自主选择加入或者不加入。第三,GPA只对缔约方有效,GPA缔约方之间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非GPA缔约方虽然不受《协议》约束,但也享受不到GPA缔约方相互给予的优惠政策。 
GPA确立了第一个国际性的政府采购贸易的权利与义务框架。其后GPA进行了两次修改和完善,逐步降低了各国保护国内产品和供应商的程度,减少了对外国产品和供应商的歧视,增加了政府采购透明度,建立了监督、磋商和争端解决政府采购贸易的国际程序,它对规范世界政府采购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从全国政府采购的角度,我国加入GPA后的利弊参半。好处主要是能增强买方优势,有利于在更宽广范围采购到性价比更高的产品和服务。尤其是通过对参加政府采购产品的严格规定,进口产品的售后服务可以更便利和更便宜。但是理论上的这种优势要转化成现实优势,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政府采购参与者实际能力的快速提高;二是产品市场非垄断,具有较强的竞争性。 
弊端则主要是随着采购市场的放开,增加了向国外供应商的采购以及公开招标方式的使用比率,将不可避免地增加政府采购成本。如果不能有效降低中国政府和企业在与进口产品的生产竞争和价格谈判中的劣势,进口产品的价格仍将大大高于国内产品。GPA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在今后货物和工程采购中,对国内外供应商采取平等的待遇,这必然限制了各级政府机构对产品品牌的选择权力(尤其是选择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方面),继而出现购买了自己不想要的东西的现象。此外,加入GPA必然大大提高采购的交易成本,短期内总的采购成本很可能得不偿失。当然,这种影响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评估。 
下面以华东地区某省信息类产品及服务的政府采购情况为例来分析: 
按照2008年某省集中采购目录中有关信息类产品的分类,2008年该省信息类产品及服务的采购金额为26.69亿元,占全部采购金额的4.43%,比例较小。其中,计算机的采购为11.38亿元,占信息类产品采购的42.63%,随后是网络设备(5.49亿元)、系统集成与网络工程(4.23亿元),这两者合计占36.4%。而软件和广电影像设备采购金额分别为1.448亿元、 2.045亿元,分别占到信息类产品总额的5.43%与7.66%,所占份额较少。 
信息类产品当前较典型的如计算机,在政府此类采购中占据了最大的比重。而在2008年该省政府采购计算机产品中,来自中国内地的厂商品牌供应金额为5.8124亿元,占总金额的51.08%,比例并不大。其中服务器采购方面,国外供应商供货比例高达85.3%,国产品牌只有联想和浪潮获得的合同数较多。 
在该省目前的采购政策中,除了去年颁布的《关于认定某省第三批自主创新产品的通知》,再没有更多保护国内供应商和“国货”的具体政策法规。因此,若在加入GPA后,该省的信息类产品采购政策也不会受到太多的影响,反而可以借助融入国外成熟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机会,更多地学习探讨国外采购政策的制定过程与其如何发挥对本国产业的积极影响,然后能有针对性地为该省信息产业制定相应有利的采购政策法规。 
首先,在采购方式上,当前该省政府采购总金额中的83%已采用了公开招标的国际通行方式,再加上GPA所规定的另外两种采购方式(邀请招标、单项采购)的使用,总体上该省目前采购程序与做法在90%以上已与GPA规则接轨,并没有明显违反WTO原则的特殊做法。因此,加入GPA后,该省目前对于信息类产品及服务的采购程序与做法不会受到实质的影响。 
其次,在目前的合同授予分布方面,根据该省财政厅的统计,2008年该省政府采购合同授予国内供应商的比例高达98%,而国外企业只拿到将近2%的合同份额。延伸到信息类产品及服务的采购方面,根据计算机等主要信息类产品的采购来源统计,估计此类产品的政府采购依然是国内供应商占据多数。 
具体来说,在微型计算机的采购合同方面,国内与国外品牌平分秋色,国内品牌占据的总金额份额略多,达到51%。而在服务器、存储设备等方面,采购合同则基本上被国外供应商取得,如2008年服务器采购国外供应商就拿到超过85%的份额。 
因此,通过具体的信息类产品的采购来源分析,可以基本得出结论:国外供应商在信息类产品及服务的政府采购中已占据了较大的比重,加入GPA后,随着国外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名正言顺地享受到国民待遇,其在采购合同数份额中所占比重将在短期内不可避免地上升,但由于国外厂商已经在大量参与目前的政府采购,因而预计总体上不会对国内企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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