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可免税或退税
2010-1-5 18:39: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元旦前从台州市税务部门获悉,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日前发出《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2010年12月31日前,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据了解,本市相关企业要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2009年9月30日及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不足两年的,其投资总额应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设立两年及以上的,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l000万元。2009年10月1日及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或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外资研发机构包括:《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符合免征进口税收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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