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出台新规:物流企业获评“5A”奖励50万元
2010-12-3 13:52: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福州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出台,被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福州市将给予奖励,最高奖金额为50万元。2日,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州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福州将从用地、财政、税收、车辆通行、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的优惠措施,扶持现代物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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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被列为福州市重点扶持的物流项目包括:市级规划的物流园区;分拨中心、大型专业配送中心、批发市场及其他物流运作平台;保税仓库、监管堆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榕台物流合作项目、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项目、冷链物流项目,以及物联网、电子商务物流等业态创新的物流项目。将得到重点扶持的物流企业包括:第三方物流企业;实施物流剥离的工商企业;从传统运输、仓储、货代向现代物流转型的企业;大型连锁经营、快递等物流企业。
用地:利用废弃土地可减免10年土地税
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物流建设项目用地将优先列入福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批准开山、填海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物流业,并从使用月份起减免土地使用税10年。
对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的物流企业物流项目用地、为生产配套的仓储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
福州市还对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给予鼓励,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对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的物流项目,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
财政:设立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
在财政扶持方面,福州市将设立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多种形式,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被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福州市将给予10万、30万、50万元的奖励。
在福州注册具独立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50%奖励;第四、第五年,给予30%奖励。
为鼓励物流企业在福州市设立总部,全球企业500强和国家5A级大型物流企业在福州市设立分拨、配送等物流企业,从事面向全国和区域的总部营运、分拨配送、集中采购、物流方案设计等经营活动的,按其在福州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自设立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20%奖励;第四、第五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30%奖励。
此外,第三方物流企业、实施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的物流企业,在符合相关条件后,都可获得同级财政的资金奖励。
税收:制造业企业投资物流可免征营业税
在税收优惠方面,物流企业之间的兼并活动中,对兼并后的企业承受兼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对制造业企业利用动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成立物流公司,参与物流企业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物流企业租赁制造企业的仓储等闲置物流设施,其租赁支出按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同时,对于企业自开发票纳税人资格的认定也将进一步放宽。
除此之外,在车辆通行方面,对经核定为城区提供配送服务的物流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将颁发通行证,提供城区通行和停靠的便利。在人才培训和引进方面,福州市将把物流专业人才和物流专业技能培训纳入全市培训计划,并将高级物流专业人才列入福州市紧缺急需人才引进目录,享受福州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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