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0-12-1 6:47: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11月25日,《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颁布的《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新通过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共七章七十七条,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扶持农村道路运输业方面的职责,规定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农村客运可以实行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公交化运营等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二是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保障群众基本出行。《条例》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根据运营成本等因素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票价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应当给予补贴;要鼓励发展大运量的快速公共交通系统; 
  对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等工程项目,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作为配套建设内容,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三是充分引入市场化机制,改进道路运输准入管理。《条例》规定,同一客运班线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不得以有偿使用或者竞价的方式确定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权;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应当召开听证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依法进行。 
  四是突出道路运输安全,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条例》单设“道路运输安全”专章,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经营者等各方安全生产职责,规定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责任,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条件的审查,依法对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监督管理。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出台,是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继2008年《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和2009年《山东省港口条例》之后实施的又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对保障道路运输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必将对推进交通运输“四化管理”,推动全省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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