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地方法福建破冰 引领海西物流新时代

2010-11-7 15:44: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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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上午,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对物流业发展进行立法,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期待。

  那么,该《条例》包含哪些主要内容,有怎样的立法突破及其可预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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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突破:全国首例“促进型”物流法

  我国目前的物流立法现状如何?

  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我国现行的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关于物流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分散,缺乏系统性,各个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和冲突的现象,这就使得物流法律法规的指导性和规范性作用难以落到实处。目前,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法规多由国务院、部委、地方制定,大多以“办法”、“意见”、“通知”等形式存在,规范性不强、时效性短,缺乏法律制约作用。

  作为全国首部地方物流法规,《条例》是一部什么性质的法律?都取得了哪些重要突破?

 《条例》属“促进型立法”。在法律调整手段上,主要有管理法(管理约束)和促进法(引导和促进)。“促进型立法”通常是针对那些社会关系尚未得到良好发育、市场规模并未形成而急需鼓励形成市场规模的领域,因而“促进型立法”主要解决“供给”问题,具有积极的和主要的促进导向,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引导意义。《条例》作为促进法,通过促进法引导和促进物流业发展,体现了我国物流立法的阶段性特征,同时也及时地满足了我省物流业发展的现实诉求。

 《条例》内容包含一般性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规定、鼓励企业发展规定和促进闽台物流合作规定,由25条构成,对物流管理体制、物流业发展规划、物流设施建设、扶持政策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行业立法的难点是在熟悉行业特性基础上,制定对行业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性的政策措施,此次立法在解决现实问题和引导未来发展方向上做了哪些努力?

  当前,福建省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现代物流业总体规模不断扩大,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发展的条件和环境不断趋好,区域物流合作不断拓展,对台口岸建设不断加强,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然而,福建省物流业发展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物流企业规模较小,实力偏弱;生产企业外包物流业务程度低;物流业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不高;物流设施配套建设、各种运输方式需进一步完善;高级物流人才缺乏等。

  因此,从立法层面上促进福建省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就显得尤为迫切。根据实际情况《条例》主要协调了当前几大焦点问题:

  首先,《条例》明确政府物流管理部门为“主管部门”,并强调物流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物流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对物流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其次,《条例》强调政府应当加强对现代物流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强调物流业的产业地位,把物流业发展规划纳入经济社会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强调发展物流业,规划为先,规划为纲。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代物流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现代物流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相关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物流主管部门,根据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物流专项规划。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级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制定本地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

  第三,设立省级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各项物流业发展资金。《条例》专门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对涉及物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进行统筹使用。同时还规定,专项资金以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支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物流园区建设、工业企业物流外包、重点培育和扶持的物流企业发展、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引进、国际海运新航线开辟、物流技术改造升级、物流人才教育培训、物流发展研究以及现代物流发展需要重点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例》保障物流业用地,提出物流业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中应当体现物流业用地布局。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等的物流企业物流项目用地、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物流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在本地区土地储备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安排”。

  第五,《条例》确立物流统计制度。条例规定“工业、商贸、物流企业应当建立物流统计台账,填报物流统计及核算报表,及时报送物流统计数据。统计部门负责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的审批,核算结果的审核。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的组织实施,会同统计部门定期公布物流统计信息,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物流行业协会承担”。

  第六,《条例》强调发展第三方物流,推动工商贸企业与物流企业联动发展。条例规定“积极发展第三方物流。鼓励工贸企业外包原材料采购供应、运输、仓储等物流业务,推动生产和商贸企业与物流企业联动发展,对接成功的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海西特色:强化闽台合作

  海西作为对台交流与合作的先试先行区,此次立法亦有体现闽台合作,请简要介绍相关内容。

  加强闽台物流合作,对于扩大两岸经贸往来,促进闽台产业深度对接,培育和壮大福建省的物流企业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也十分重视发挥福建省的对台优势,条例对鼓励台资引进、闽台物流业企业合作、物流行业协会交流等方面,对闽台两地开展物流交流与合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条例规定,鼓励台湾企业来闽投资建设、经营物流基础设施,设立地区总部、配套基地、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营运中心和研发中心。同时鼓励和支持本省物流企业赴台湾设立办事机构及营业性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物流企业赴台投资的审批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行业期待:海西物流新时代

 《条例》将在明年1月1日实施,此举将会对福建物流乃至海西经济产生哪些影响?

 福建省实现物流业跨越发展既迫切,同时也是个比较困难的过程,需要有一部法律对发展物流业进行宏观指导。《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福建省、我国物流业发展的“里程碑”,在福建省、我国物流物流业发展的历史上将具有“奠基石”的作用。我们相信,此次福建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来保障物流业的发展,将为福建物流业的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条件,进一步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物流产业做大做强;同时,通过加强闽台物流合作,提升两岸物流合作水平,为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王健,经营学博士,福州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日本立命馆大学研究生院客座教授,福建省物流协会副会长,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担任立法研究组组长、《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立法研究》课题负责人和《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专家建议稿)》起草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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