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仓库不得设在居民区 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标准出台

2010-1-15 22:03: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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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14日讯(记者 姚学文 通讯员 夏三牛)13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发布会,通报《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标准(暂行)》听证会决策结果,同时正式公布这一标准。 
  目前全省有大大小小的药品批发企业数千家,小而散容易造成竞争无序状态。为促进药品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提升药品批发企业的整体实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出台《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标准》,并于2009年12月16日召开了听证会。2010年1月8日,省药监局召开局务会,专题研究听证代表意见建议,对标准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在出台的标准中,记者看到其中第一条就是:“药品仓库不得设在居民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据专家解释,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周围环境和药品造成交叉污染。”仓库使用面积确定为5000平方米、应设置与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药品立体多层货架等规定,是为了提升药品批发企业的准入标准。业内人士指出,标准的出台既有利于进一步确保老百姓用药安全,也将促进行业大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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