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

2010-1-14 13:16: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交通运输部日前出台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表明我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 
   部省两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 
  据了解,《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所称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及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办法》规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处于锁定状态,若发生变化,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公布相应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予以更新。公路建设市场其他信用信息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更新的原则,实现动态更新。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及时更新。 
  《办法》要求,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部省两级建立。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接口标准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做到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发布应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从业单位基本账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管理使用,不对外公布。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虚假的,均可向负责公布从业单位基本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实从业单位填报信息虚假的,即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并按相关评价规则扣减其信用评价得分。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以下称《规则》)中明确,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并要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据了解,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规则》规定,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为1年。 
  据悉,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规则》提出,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该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被1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C级;被两个及以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以及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D级。 
  《规则》要求,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国通报批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的考核、处罚机制,确保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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