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将填补新疆快递业法律空白

2010-11-30 12:56: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昨日(11月29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传来消息,《自治区邮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邮政服务以及混乱的快递行业将有望受到法规的规范。

    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局长董党生作立法说明时表示,新疆邮政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

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用邮需要。另外,新疆邮政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秩序较乱,快递车辆进城难、投递难等问题突出,邮政安全保障薄弱,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难到位。而要解决这些问题,都有赖于地方邮政法制建设的推进和完善。

    最近,在首府乌拉泊附近工作的杨先生就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前几天,上海的朋友给他邮寄了一件物品,物品到达乌市后,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却告知杨先生,由于乌拉泊属于郊区离市区太远不能给他送到,要杨先生自己到市区来取。像杨先生一样,与快递公司发生纠纷的用户不在少数,近年来,关于快递服务的投诉也不断增多。

    董党生说,新疆的快递企业规模普遍偏小、基本设备落后、服务水平不高、竞争能力不强、安全隐患较多。此次提交的《条例(草案)》中,就有一章内容对快递服务进行了规范。

    《条例(草案)》规定新疆快递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要符合国家有关快递服务标准。

    快递企业在收取快件后要让用户了解哪些信息呢?《条例(草案)》规定,快递企业应在快递运单详细填写快件的重量、资费等信息,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时限、保价及赔偿条款等影响用户权益的相关内容。而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用户要仔细阅读快递运单上的这些信息,并正确填写收寄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及所寄物品的品名和数量,同时签字确认。

    如今,网购和电视购物越来越受到年轻人的青睐,使用快递的频率也随之增加。《条例(草案)》规定,快递企业接受网络销售、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的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具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用户的权利、解决争议的方式以及损害赔偿责任内容,并向自治区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条例(草案)》同时规定,快递企业及工作人员不得盗窃快件;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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