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力促甩挂运输发展

2010-1-13 14:28: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日前,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发改委、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有效引导和推动甩挂运输的发展。   甩挂运输是指牵引车按照预定的运行计划,在货物装卸作业点甩下所拖的挂车,换上其他挂车继续运行的运输组织方式。甩挂运输对于降低物流成本,推动现代物流和综合运输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提升经济运行整体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
  甩挂运输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应用,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先进运输组织方式。但我国甩挂运输发展仍然滞后,政策性障碍是重要原因。《通知》指出,要完善政策和管理制度,为甩挂运输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是减少挂车检验次数。挂车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再要求对挂车进行二级维护强制保养和综合性能检测。
  二是调整挂车保险。由于挂车不具备动力,具有“可移动的集装箱”的属性,在车辆保险方面,应研究调整挂车交强险,科学设定征收对象。
  三是完善甩挂车辆海关监管制度。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甩挂运输车辆(集装箱拖头车)办结海关监管手续后,牵引车与挂车可以分离,提高牵引车周转效率。
  四是调整通行费征收办法。道路通行费实行“年票制”征收的地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所拥有的汽车列车应按照一车一挂的标准征费,对超出牵引车数量的其余挂车不再征费。
  五是推进甩挂运输车辆装备标准化。要组织制定和推广应用牵引车、挂车连接的相关技术标准,引导制造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生产牵引车和挂车。
  六是完善挂车证件管理。按照既简便适用又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完善挂车证件携带、保管与交接管理。挂车道路运输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应随车流转。
  七是鼓励运输企业拓展运输网络。各地应消除制度和政策障碍,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企业异地设置经营网点(分支机构),逐步形成区域性或全国性的甩挂运输网络。
  八是鼓励企业加强协作。鼓励运输企业之间、运输企业与大型制造企业、商贸企业、专业商品市场、货运站之间,整合运力和货源资源,提高甩挂运输的运行质量和整体效益。
  《通知》提出,站场设施(包括甩挂运输运行中心)是发展甩挂运输的重要基础条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应通过政策引导,进一步加大对站场建设的投资力度,按照甩挂运输作业和技术特点,借鉴国外经验,对传统货运站场进行升级改造,逐步构建层次清晰、功能完善、衔接顺畅的站场节点体系,支撑甩挂运输的发展。鼓励利用公路甩挂运输发展水路滚装运输、铁路驼背运输和集装箱多式联运,实现公铁、公水间的快速中转和无缝衔接,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通知》要求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当地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组织开展甩挂运输试点,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在试点的基础上及时进行总结,制定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促进甩挂运输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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