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港口条例”出台 项目两年未开工将被吊销许可

2010-11-29 13:11: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广西有1600多公里的海岸线,港口资源丰富,而长期以来,由于缺乏规划、投入不足等原因,港口发展滞后。11月27日举行的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为自治区港口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自治区人大法制 -

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先明介绍,广西沿海港口和内河西江干线港口是连接中国与东盟、西南与港澳最便捷的水路通道,在带动沿海、沿江工业产业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但是和其它港口资源丰富的省区相比,自治区港口基础设施不足,吞吐量偏小,港口结构不合理,集约化程度不高,竞争力弱。

    据介绍,广西1600多公里的海岸线中,适合建万吨以上码头泊位的深水岸线仅有约200公里,6000多公里内河航道中,能够建设千吨级以上码头的深水岸线只有500多公里。

    “由于缺乏相关的制度规定,自治区对岸线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水平都不是很高,一些地方任意占用港口岸线建设非港口项目,一些地方港口建设项目‘深水浅用’,岸线资源浪费严重。”李先明介绍,《条例》明确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还特别规定:港口岸线使用人自取得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二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由原审批机关依法注销岸线使用许可。因港口岸线使用人自身原因,造成港口设施未能在项目批准的建设工期内建成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项目总投资额千分之十的罚款。李先明说,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投资者看中岸线资源不可再生,拿了项目之后不建设,或者等着升值之后再转手。

    《条例》还对临时使用岸线作出了规定,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岸线使用人可以对岸线临时使用,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并在使用期满后三个月内恢复岸线原状。目前广西还有很多岸线处于未开发状态,这样的规定既能发挥资源的最大效用,又能让资源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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