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办法》12月1日实行

2010-11-27 2:52: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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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在南宁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办法》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布,自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的建设原则、管理体制、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规划、服务承诺、联合查验、卡口管理、开发管理、用地管理、信息服务、区域联运等作了明确规定。《办法》作为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的基本制度,对规范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开发、建设和运营,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钦州保税港区建设与发展应当坚持体制创新、先行先试 
作为中国距东盟最近的保税港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核心平台,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保税物流体系的龙头,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在推动广西融入国际航运、物流和产业分工,聚集国际资本、技术、信息等要素,对日益活跃的西南地区降低出海物流成本、参与国际经贸合作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此,《办法》规定,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建设与发展应当坚持体制创新、先行先试,建设成为功能完善、政策宽松、运行高效、环境优美、高度开放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治区和钦州市制定优惠政策和促进措施,在政策、规划、项目、土地、财税、资金、人才等方面支持保税港区的建设与发展。加大各级政府对保税港区的投入力度,落实和完善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明确钦州保税港区管委会职责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实行特殊的管理体制,《办法》明确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负责保税港区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协调和配合口岸、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港口、工商、环保、税务、外汇、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在保税港区的行政管理工作。经有关部门批准,管委会可以设立、调整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 
借鉴国内其他保税港区(保税区)“充分授权、区内事情区内办”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提高保税港区的行政效率,本着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能够授权或委托管委会行使的职权,应尽量一次性授权或委托钦州保税港区管委会行使的原则,《办法》通过列举方式,对向管委会授权或者委托的行政许可的事项进行了规定。为确保提高保税港区办事效率,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办法》对项目审批和企业登记设立等要求进行了明确,同时对保税港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也进行了规定。 
保税港区管理方式不同于其他区域,为创造手续最简便、进出最快捷、服务最高效的通关模式,《办法》规定: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组织协调驻保税港区的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单位建立保税港区口岸联合监管协调机制,协调各监管部门对保税港区的监管工作,创新口岸监管制度,提高通关效率;《办法》还对建立联合查验机制进行了规定:建立联合查验机制,对需要查验的进出货物、船舶、人员,由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查验。 
钦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应与钦州政府建立会商机制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发展立足北部湾、服务大西南、面向东南亚,其与毗邻区域的统筹协调,良性互动十分重要,为此《办法》规定: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应当与钦州市人民政府建立会商机制,加强保税港区与毗邻区域的规划、产业、项目、市政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对接,实现良性互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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