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将立法规范
2010-11-25 20:10: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高速公路的高速发展,联网运行的初步形成,对高速公路运营、养护和路政、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天(25日),《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条例一旦通过并实施,已经实施15年的《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将同时废止。
“特许经营”不能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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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时,高速公路建设主要由政府投资和银行贷款,对高速公路建设投资的多元化和经营管理模式没有作出规定,特许经营项目的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为了既保护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又防止滥用“特许经营权”而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条例草案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按照特许经营的方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条例草案同时规定,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投资经营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市州人民政府与投资经营者依法成立的高速公路企业项目法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高速公路企业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项目无法继续投资、建设或经营的,可以依法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服务区应有3类基本设施
随着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对服务区功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条例草案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与高速公路同步建设。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建设下列基本设施:短暂休息室、停车场、饮用水供应点、公共场所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基本设施;加油、购物、餐饮、汽车维修等经营性基本设施;绿化、水土保持、夜间照明、给排水、污水处理、备用电源等功能性基本设施。
此外还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内容、标准、价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
避免单方面擅自封闭高速公路
2008年冰灾期间的“京珠大分流”仍然记忆犹新。针对以往的经验教训,条例草案对关闭高速公路作出严格限制,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突发情况时应尽的义务和关闭高速公路的前提条件。
条例草案明确,因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重特大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形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路况情况,采取措施,疏导车辆;采取措施仍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确需关闭高速公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意见后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此举将避免单方面擅自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况出现。
条例草案还规定,高速公路发生拥堵时,除救援、事故处理和交警、路政巡逻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驶入应急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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