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后,2年内必须启动开发建设

2010-11-22 17:03: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今后在浙江,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需在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2年内进行开发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且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港口岸线审批手续。

    这是日前颁布的《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作出的规定。该办法已经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 -

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是海洋大省,绵延的大陆海岸线和海岛岸线长达6500余公里,占全国海岸线总长的20.3%。《办法》对合理使用我省的港口岸线资源,作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办法》,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功能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功能。确需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应当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办法》规定,在港区内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后,依法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申请使用适宜建设3000吨级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违反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由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批准港口岸线使用的港口管理部门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对港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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