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货运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0-11-19 14:49: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加强和规范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自2002年11月起下发了“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使货运业税收管理进入了一个以货运发票为纽带、强化国、地税信息传递比对,坚持车籍地纳税为原则的新时代,为该行业的税收管理理清了思路,明确了政策,使一度虚开、乱开货运发票等混乱的现象得以扭转,货运税收管理逐渐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然而,从近年来货运业税收管理的政策执行情况看,纳税人套车开票、虚设业务开票等情况又有所抬头,究其原因,一方面,承运人与被告承运人之间为谋取利益,通过多开运费抵扣增值税,在税收上获利;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是收入与税源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地方政府通过税收奖励等办法,积极引入货运公司,货运公司在主动开票纳税并获取奖励的过程中,有将非属地车籍的税收转入本地的动因,税务部门对其货运业务的真实性审核可能性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再者,货物运输业产生的税收由地税部门征管,货运发票取得方的税收抵扣归国税部门管理,在信息传递不完整的情况下,造成抵扣方多开票虚抵的情况难以避免,等等,加强新形势下货运业税收管理,应多措并举,才能保持货运业税收管理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
一、就目前而言,货运业税收管理中的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货运或物流公司的运作不够规范,给税收管理带来一些问题
笔者所指的这部分货运或物流公司主要是规模较小、自有车辆较少,其在注册时,从事运输的车辆主要来自个人挂靠,由于各地对运输市场进行整合后,以个体车辆在市场上从事运输,会给货物运输委托方带来一系列风险,其在市场逐渐不被认可,并淡出运输市场,一些运输实力并不很强的运输公司,看到了这一商机,通过整合,将一些个体车辆以挂靠的形式拢入旗下,以运输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运输业务,而运输企业仅以收取挂靠费的形式,对挂靠车辆实施松散式的管理,货运公司对外统一办理结算和开票缴税等事宜,就税收管理而言,这部分运输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涉税情况难以全面反映,容易出现偷漏税情况;
(二)地方政府任务压力大,部分运输企业受利益驱使,作为地方税收增长的平台被引进,难免给税收管理带来问题
地方政府由于追求政绩,面对财税任务的巨大压力,片面追求高增长,以至通过各种奖励措施引来一些所谓运输企业,该类企业主要是将一些当地的车辆挂在本公司名下,其在税务机关开票缴税承揽的业务均是开票地以外的,这类运输企业的运输业务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加之,纳税人冲着政府的高额奖励,由于利益的驱使,难免会出现纳税人把应在其他地方缴的税通过提供一些虚假资料,把税缴到有高额奖励的地方,进而导至运输业纳税人的不公平竞争。而政府通过税收数量的增长,减少了收入任务的压力,并取得了政绩。税务机关作为税收的职能部门,如果在纳税人提供的运输合同等资料表面上符合税收政策,纳税人积极主动缴税,税务部门缺乏了进一步审核运输业务真实性的主动性;
(三)运输企业各项收入合并开票达到自身少缴税、被承运方多抵扣的双重目的
按照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相关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与运输相关的各类装卸费、整理等服务性质的收入应分属营业税不同税目计征营业税,而各个税目的税率不同给了纳税人合并开票,达到少缴税以可乘之机,挑选整理等服务性收入营业税税率为5%,而运输业仅为3%的营业税税率,服务性收费及装卸收费应分别开票缴税,不得与货物运输的运费一起开具公路、内河运输业专用发票,而作为受票方所接受的营业税劳务中,只有货物运输业劳务产生的运费可按规定抵扣增值税,其他如装卸、挑选、整理等费用不抵扣之列,纳税人一方面为了减少自已少缴税,选择合并开票;另一方面,为了迎合受票方多抵扣增值税的不法需求被动选择合并开票,增加了税务部门日常管理的难度。
(四)运输费用标准不统一,给税务机关审核增加了难度
针对目前我国运输市场特别是汽车运输业鱼龙混杂,竞争异常激烈,运输企业与被承运方的运费结算价格没有一个权威性的参照标准的现状,税务部门在审核运费价格是正常、还是偏高或偏低时很难把握,客观上,各种影响运输价格的因素比如路途远近、路面状况以及限载限速和拥堵等情况确实存在;主观上,承运人与被承运人双方之间为了利益考虑,比如受票方为了多抵扣,在利益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会按高出真实运费价格开票,容易给运输双方钻空子造成偷税。作为税务部门在审核其真实性上难把分寸。
(五)结算运费通过现金交易,加大了监控运输企业涉税情况的难度
由于现金交易的隐蔽性,无法达到通过银行转帐的形式进行运费结算进行涉税收入监控的效果,特别是对于哪些挂靠的车辆,结算的收入大多不通过运输公司的帐上走,以现金结算为主,个体车辆业主在取得运费后直接走人,运输企业对车辆的松散管理,使财务核算流于形式,现金结算取得的收入往往容易游离于税收管理之外。
二、货运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各种原因,主要如下:
(一)地方政府把收入压力转嫁给税务部门
在中部欠发达地区,税源与收入任务矛盾日益突出,完成财税收入任务,成为政府的主要压力之一,地方政府在热衷于做大货运业税收总量的同时,往往希望税务部门在税收政策方面灵活一点,这与税务部门不断强化的依法治税理念存在差距,要分担政府的压力,努力完成税收任务,但给税务部门执行政策带来不小压力。
(二)运费价格不统一
运费价格没有权威部门的标准作为参照,客观上给纳税人偷漏税提供了可能,就运输市场的复杂性而言,如果没有一个权威的参考标准,运费收支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就难以判断,这就给运输双方规避税收提供了操作空间。
(三)运输企业没有有效的财务监管
运输企业注册成立后,运输管理部门只对其运输的合法性进行管理,作为企业财务是否健全相关部门没有相应的监管,税务部门虽然对其涉税情况进行管理,但毕竟税务管理与财务核算是两回事,这样不利于规范税收秩序。
三、要规范货运税收管理,提高货运行业的依法纳税意识,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解决:
(一)规范货运企业财务核算,加强涉税行为管理
货运企业是以车辆为运输载体,对外发生运输行为,取得运输等收入的经济组织,除了一些大型企业外,中小企业对财务核算重视不够,特别是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货运企业,在按综合税率5.8%(营业税3%,企业所得税2.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开票纳税后,认为收入开票后均已缴了税,帐务健不健全无所谓,税务机关很难查实其车辆运输成本、有无其他未开票收入等涉税情况,从而给货运企业偷漏税以可乘之机,税务机关应加强货运企业的日常税收管理,发现未按规定反映涉税情况的,应按税收征管法有关帐务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涉嫌偷漏税的,应及时按税收征管法有关偷漏税的有关规定查处,促使纳税人规范财务核算,提高纳税意识。
(二)坚持货运税收政策的严肃性,积极为政府组织税收收入当好参谋
货运税收政策从国家税务总局到省市局都非常重视,作为基层税务机关只有在依法的前提下,组织收入才能稳定长效,政府部门在任务压力大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应积极为政府出谋划策,进行政策分析,理清思路,帮助政府引入一些规范的货运企业,状大地方税收,严格依法治税,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便捷的人性化服务,比如一窗式、一站式服务等,提升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荣誉感,争取政府对积极纳税的大户政策上给予更多的扶持;社会上给予更多的荣誉,税务部门在组织税收收入上与政府合拍。
(三)规范发票地填开,避免非运费收入混开虚抵
加强国、地税联合管理,地税部门主要抓收入方的运费审核,将运输合同与所开票项目一一对应,不同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分别填开,把住源头;国税部门做好受票方的控管,特别是对于一般纳税人要加强对与运输有关的运单、计价、出入货物匹配等的审核,由国、地税原先简单的运输业开票信息传递,进一步延伸到国、地税相互配合,协调管理,定期进行联合检查,通过双方共同审核,不仅做到货运业税收管理不仅做到已开票真实合法,进而做到对货运涉税行为的的两头控管。
(四)对货运收入达到一定金额采取转账结算
借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交易管理的规定,按照人民银行现金结算管理的规定,1000元结算以下可实行现金结算,其他均应进行转账结算,在金融机构的配合下,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大额交易进行掌控,一方面,对于纳税人有结算收入不想开票,从而偷逃税起到有效约束;另一方面,对于税务机关掌握其涉税交易提供了有效的手段,一旦发现现金交易,且未如实申报纳税,则可立即组织纳税评估。
(五)构建运输市场合理的价格认定体系
运输市场还有一个最大问题就是没有一个统一的价格,甚至取得一个合理的价格都很难,这样就给税务机关认定其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虚开带来困难。运费是由吨公里计算得来的,我们要通过调研,掌握其变化的规律,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其产生一定影响,是一个方面,而微观的运输环境,诸如道路的改造影响通行、气候异常带来运输受阻等,也是影响价格的原因。针对以上情况,对于运费价格应综合测算,首先,以一定的时间比如一年作为一个价格的稳定期,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其次,对于适时的运费,要分行业设定监控指标;第三,设置特别价格调整情况,比如特定的道路、特定的气候等;第四,税务机关对一般价格的设定和影响运费价格的因素进行信息化管理,并设定预警值,当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超过预警值时,要求纳税人进行合理说明,否则,税务机关可按评估价格予以认定,从而减少虚开抵扣风险的出现。
(六)降低运费增值税抵扣率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4年下发了一个关于加强货运税收管理的“国税发[2004]88号文”,其中为了避免运输企业多开运费虚抵增值税,明确了代开票纳税人统一按综合税率6.6%征收,这样与运费的可抵扣率7%基本接近,但现行所得税附征率改为2.5%与原附征率3.3%相差0.8个百分点,即现在的综合税率为5.8%,与7%抵扣率相比,差距拉大至1.2个百分点,增加了虚开的诱惑力。为了适应所得税税率的下调,运输的增值税抵扣率也应作适当下调,可调至6%。
综上所述,要解决货运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多管齐下,特别是加强国、地税部门的协调与联合检查,有效的控管货运税收,使货运业的发展成果如实的反映到税收收入上来,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稳定的增长点。 (来源:九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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