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自用IPAD征税不违反WTO规则

2010-11-18 14:32: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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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报道称,海关总署监管司负责人黄熠11月16日表示,在入境时对个人自用IPAD征税并不违反世贸组织相关规定。   首先,黄熠指出,虽然WTO《信息技术协定》要求IT类产品逐渐降低关税至零,但其仅适用于货物贸易。而个人自用的IPAD则应归属于“非贸易性”的物品,因此该协定对其并不具有约束效力。
  他表示,海关按笔记本电脑类行邮物品的标准对IPAD征收20%的行邮税,是严格按国务院2006年批准的《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执行。
  其次,针对“IPAD完税价格与WTO《海关估价协定》不一致”的质疑,黄熠解释说,《海关估价协议》同样也仅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而“非商业性进口,包括旅客入境物品或行李邮递物品等,则明确不适用本协议”。
  针对公众关注的税基过高问题,黄熠指出,海关对个人行邮物品的征税,应遵循便利、简化的原则。
  据他介绍,在海关征税时,被划入同一大类的物品,其实际成交价格,有的高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中所列价格,有的则低于价格表中的价格。征税价格不一定必然等同于物品实际购买价,这是正常的。
  由此,他认为:“从国际惯例看,目前对IPAD在内的笔记本电脑完税价格的确定也是合理的。”
  黄熠称,海关出台“54号公告”实际上只是重申了现行有关规定,主要是针对假借个人物品名义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的行为。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打击走私违法正是海关的职责所在”。
  此前,中国海关规定,对iPad类产品以5000元为税基征收20%的行邮税。也就是说,若居民从国外带回或邮寄一件价值3000元的iPad,入关时得交1000元的进口关税。这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商务部相关人士也曾对媒体表示,缴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打击走私是海关应尽的职责。但是,对个人自用物品入关征税,应当适当宽松,不能有惩罚性,并由此向海关总署发了征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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