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评]长期合约的弹性

2010-10-27 12:59: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英国零售商Argos针对马士基航运的一纸诉状,再次掀起了对班轮运输业长期运输合同履约问题的关注。   纠纷并不复杂。2009年11月,马士基航运与Argos签订协议,同意以930美元/FEU的价格,为后者在2010和2011年分别从亚洲到英国运送5000FEU和4000FEU。仅仅三个月后,马士基航运就单方面撕毁协议,要求对方必须接受2730美元/FEU的新价格,并称该价格也不能保证Argos所需舱位。协商未果,Argos在伦敦正式起诉马士基航运,要求对方赔偿1300万美元的违约金。
  看来是马士基航运故意违约。但实际上,由于现有的订约制度和实践,并不能保证订约双方在任何情况下都自觉遵守约定的条款。
  一方面,根据笔者的从业经验,货主通常会要求班轮公司签订长期集装箱运输合约。可国际班轮市场的价格变动十分频繁,以固定的价格签订长达两年的运输合约,本身就缺乏合理性。但在现实中,总不乏班轮公司主动妥协,同意在较长期限内、以固定价格为货主提供集装箱运输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合约很少对任何一方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做出具体规定。以笔者的理解,这是因为订约双方都没有把握坚守约定。在大多数情况下,订约双方也没有严惩违约方的强烈意愿。马士基航运首席执行官Kolding就曾表示,由于亚欧航线的集装箱运费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任何一份长期运输合约都难以严格履行。
  通常,当市场运费大大低于合约价格时,货主会要求班轮公司以修改合约价格、延长履约期限、或大幅减少“最少货量承诺”等方式修改部分条款,使合约得以继续履行。班轮公司为了挽留客户,尤其是大客户,通常也愿意做出这样的让步。当市场运费大大高于合约价格,班轮公司则会通过限制舱位等方式,尽可能减少合约带来的运费损失。而绝大部分货主不可能拥有Argos的勇气或精力,展开很有可能旷日持久的诉讼。
  笔者建议,货主和班轮公司在签订运输合约时,就应允许未来发生的实际运费能够根据上海航交所发布的出口集装箱运费指数变动幅度进行调整,以保护双方利益。或者,在签订合约的同时引入集装箱运费衍生品交易以平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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