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办法》即将试行

2010-10-21 12:20: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冯定根
    日前,由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保监局组织,宁波交通运输行业代表参与《浙江省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办法》座谈会,在宁波举行。
    宁波交通局及公路运输管理(稽征)处、宁波交通局(道路)运输协会及集装箱分会、长运集装箱运输公司、宁波中通物流(集团)公司、宁波立鑫危险货物有限公司、光大公司、永平公司等交通、公交、物流企事业的代表出席了此次座谈会。
    宁波交警支队、宁波保监局在座谈会上分别介绍了《浙江省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办法》的出台背景、目的、意义、内容,并就《浙江省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办法》广泛地与参会的代表进行了坦诚对话和政策解答。同时与会代表对《浙江省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和交强险费率下浮标准和上浮标准奖罚比例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和观点。
    与会代表对闯红灯/次+10%呼声强烈,认为司机每闯红灯一次扣分3分,罚150元如果在此基础上再追加+10%,岂不成了双重处罚?闯红灯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有客观不可避免的一些原因,如小车跟在大车后面,当红灯亮起时,司机的视线正好被大车挡住无意中造成交通违法行为,对于闯红灯的处罚按过失情节进行递增式处罚。又如超速处罚,与会代表谈到有些路段限速标志不明显,最为典型的是大榭大桥桥面限速标志60/km,下桥限速标志40/km,很多司机尤其是外地司机根本无法预料,就是在原速基础上溜坡下桥,车速在惯性的作用下也会超过60/km以上。因此在这样情况下再追加超速50%以上的+50%处罚,确实很难服人。
    《浙江省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办法》出台的目的旨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高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交通实际情况制定出台。
    《浙江省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办法》下浮标准:上一个保险年度(指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1.无交通违法记录的,续保时费率由苦准费率下浮20%;2.连续3个月(含3个月)以上保险年度有交通违法记录。但不属于下述所列七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续保时不予浮动。
    《浙江省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办法》上浮标准:上一个保险年度内(指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有下列严重交通违法记录的,费率按下列标准实行累加上浮,最高不超过150%;连续两个保险年度有下列严重交通违法记录的最高不200%;连续3个月(含3个月)以上保险年度有下列严重违法记录的最高不超过300%。
    具体为:1.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费率上浮+100%/次;2. 肇事后逃逸的费率上浮+100%/次;3.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费率上浮+50%/次;4. 无证驾驶的费率上浮+50%/次;5.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数20%以上的费率上浮+50%/次;6. 超速50%以上的费率上浮+50%/次;7. 闯红灯的费率上浮+10%/次。
    据了解,《浙江省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办法》将于2011年1月1日零时起实施,本办法试行后,如因费率浮动产生交强险盈利的,盈利部分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如因费率联系浮动交强险严重亏损的,应该就浮动内容中涉及系数进行相应调整。
    相信《浙江省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办法》试行,将会进一步促进司机交通安全意识,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促进交通秩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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