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对载货汽车计重收费 计重车辆只称重1次

2010-10-12 23:01: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标准车型、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标准车型、超额装载、超额收费……从10月份开始,吉林省高速公路收费站将对载货类汽车试运行计重收费。8日,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车辆通行费支出与其对公路磨损程度成正比关系,该收费方式将确保车辆在缴纳通行费上的公平合理。  
 计重收费从本月开始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有关负责人称,在吉林省高速公路行驶的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交纳车辆通行费的所有载货类汽车(含客货两用车),均适用计重收费的有关规定。各类客车收费办法不变,仍按车型分类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计重收费从10月份开始实施。
 根据相关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结合目前国内动态称重设备对单轴、联轴以及轮胎个数的判断经常出现错误,影响相同轴数车辆超限值判定准确性的实际,本着实施方便、操作简单以及与邻省标准较好衔接的原则,确定通行我省高速公路车辆超限认定标准如下:(1)2轴货车17吨;(2)3轴货车27吨;(3)4轴货车37吨;(4)5轴货车43吨;(5)6轴及以上货车49吨。  
 费额个位数按5或10收取
 此收费标准为计重收费试运行期间的收费标准,试运行结束后,将根据我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的运行情况和车型收费标准,重新对我省高速公路计重方式的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实施计重收费后,我省高速公路在计算车辆通行费费额时,个位数按5元或10元收取。按以下办法取整:费额零头小于2.49元(含)时,舍去;费额零头在2.50元(含)至7.49元之间时,归5.00元;费额零头在7.50元(含)至9.99元时,归10.00元。
 另外,对未超限的、整车并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货车,给予按照普通车辆计费标准75%收取通行费的优惠。对超限的车辆,未超限部分按照合法装载收费标准计收,不再予以优惠;超限部分按照基本费率计收。 
 计重车辆只称重1次
 为保证收费车道的通畅和维持正常的收费秩序,所有计重车辆只进行1次称重测量,一律不予复称,并以收费站实地测量称重数据为准,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对称重质量有异议,可向质监部门申诉。客货两用车属载货类机动车,按计重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对于不可解体大件货物总重超限及超宽、超高的车辆,须依法办理通行手续后,方可通行。在计算车辆通行费时,对车货总重未超限部分按正常车辆计算通行费,超限部分按基本费率计算通行费。
 吉林省货车车型判别收费标准,作为实施计重收费后的备用标准,当计重收费设备或计重收费软件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即可启用车型判别收费方式和标准,确保收费工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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