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海外投资“勒紧缰绳”

2009-9-9 21:18: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7日,财政部公布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范围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自用资产管理方面,中央级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以及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央级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方面,《办法》强调,要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价格,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同时,资产使用采取授权管理模式。《办法》规定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资产的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项,由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还可根据实际需要,授权所属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权限,并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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