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采法律咨询论证制度首现江苏
2009-9-28 0:31: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进行事前法律咨询论证,成为江苏政府采购监管的一项新制度。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提高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规范执法行为,降低执法风险,保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开展,江苏省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于日前制定下发《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正式建立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事前法律咨询论证制度。
据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介绍,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制度是指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中,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向法律专业人员咨询,或者组织厅相关处(室)、法律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及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召开论证会议或进行书面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内部工作制度。
吴小明详细介绍了该项《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过程中遇到的下列情形,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论证的,可以组织法律咨询论证,就投诉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及风险防范征求意见:认为采购活动违法并需要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理投诉事项期间需要暂停采购活动的;对供应商违法行为拟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投诉事项处理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存在明显分歧的;投诉事项涉及其他专业领域法律问题的;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政府采购引发投诉的;投诉事项情况复杂或影响较大的;投诉处理过程中遇到的其他疑难复杂法律问题。
鉴于投诉处理工作所涉法律问题的难易程度、时效性要求各有不同,《制度》规定了会议论证、书面论证和口头咨询等3种法律咨询论证方式,并对每一种方式的组织程序和工作要求分别加以规范。《制度》还对组织法律咨询论证的职能处室、工作纪律和法律专业人员保障、咨询论证结果的使用等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吴小明表示,《制度》通过对工作原则与具体操作的全面规范,不仅较好地实现了咨询论证制度的科学性,也保证了咨询论证制度的实践操作性,对于规范和促进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具有积极作用。特别是将投诉处理法律审核的关口前移,无疑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能、主动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了一道可靠的法律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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