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制是行业发展惟一选择吗?

2009-9-19 1:44: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记者:目前,我国钢材销售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什么?现有模式能否满足行业发展需要?佣金代理与买断代理有什么不同?佣金代理是否是未来中国钢材流通的最佳模式?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周林燕副会长:
    中国目前的钢铁流通模式,既不同于欧美,也不同于日韩。欧美以钢厂自销为主,日韩以综合商社代理销售为主,我国介于两者之间,即流通企业代理销售与生产企业自销同时存在、共同发展,但流通企业的销售额在总销售额中占据较大比例。
    我国钢铁流通企业的代理销售,实质上是买断代理,即先付款后提货,对产品进行实质性的购买,销售产品的所有权属于流通企业。这种模式由于是现金交易,加大了经营风险,严重影响了流通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限制了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佣金代理制并非行业发展惟一选择。佣金代理制是代理销售制度的一种,简单地说就是流通企业充当市场中介人,按照生产企业指定的价格销售商品,根据销售额的多少提取佣金或代理费,产品出售之前所有权属于生产企业。而买断代理制体现的则是经销权利的代理,其销售产品的所有权属于流通企业。实行佣金代理,可以建立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工商关系,对双方都有益,这是努力的方向,但不是惟一选择,此外还可以有供应链合作、相互参股结成利益共同体等。
    上海市工商联钢贸商会型钢商会会长、上海钢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刚:
    现行的这种长期协议的“买断式代理”,是贸易商动用自有资金,先和钢厂签协议订货,到货后按市价出售并从中赚取差价的模式。这种“买断式代理”,对于贸易商来说,确实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一旦市场价格下跌,将给贸易商带来很大损失。比如在2008年下半年,整个国内钢市一蹶不振,价格急剧下跌,不少拥有长期协议的协议户,损失惨重。这就考验经销商如何判断、把握行情,及时预警,规避风险。
    从满足下游终端用户的个性化需求这一点来看,厂家与商家建立的长期协议的代理关系,起到了一定的效应。但买断式代理销售,在定价上,贸易商始终没有话语权,贸易商承担巨大的风险。在钢材市场价格上涨的时候,贸易商拥有代理的资源,如果钢厂及时发货,履行协议合同,那么贸易商能从钢材差价上取得一定的盈利。
    而当钢材价格下跌的时候,代理的资源越多,则亏损越大,就是在市场价格 “倒挂”的情况下,贸易商明知亏本经营,也必须履行长期协议所规定的代理义务,不履行,则取消代理资格。因此,这种买断式的代理关系,显示出贸易商的弱势地位,正如钢材流通领域流行的那句话:钢厂是“老大”,下游用户是 “老二”,贸易商是 “小三子”这说明现行的买断式代理关系,存在不公正、不公平的现象,厂家与商家没有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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